記者又來了~男拒盤查落跑警開槍逮人惹爭議

hotcat1977 wrote:
蘋果:"警方調查,傷...(恕刪)


士林夜市為啥不能有被列管的前科犯

有說擺攤的一定要身家清白嗎

還是有前科都應該要被身後開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
二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其拒捕、脫逃時。(一位無犯罪事證只是有"前科"的人?)
四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
五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
時。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一位無凶器拔腿就跑的人?)
七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警察跑不過?)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一位沒突擊,背向警察拔腿就跑的人?)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周遭安全?)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肚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46&k1=警械使用條例
hotcat1977 wrote:
有強盜、竊盜、搶奪、傷害、毒品等前科

有強盜、竊盜、搶奪、傷害、毒品等前科
就代表他已經為強盜、竊盜、搶奪、傷害、吸食毒品的行為付出過代價了
對他列管是應該的
但是當他目前沒有進行犯罪行為時
你就是不能用對待犯人的方法對他
會造成這麼大的反應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做一件事情不見得只有一種解決辦法!各位看官~~
架機關槍掃射飆車族的確是個good idea。
只是要儘量逸免傷及無辜。
立法院應該儘量修法通過才是。

xallen wrote:
架機關槍掃射飆車族的確是個good idea。


為什麼金門沒有飆車族(有錢的稱為車隊)

在金門當過兵的都知道

在各大路口都有碉堡

在各空曠處都有反空降堡

在台灣則是反共的堡壘




鮑魚惡魔果實 wrote:
為什麼金門沒有飆車族...(恕刪)


很簡單啊!有正經事可做,為什麼要飇車?
好不容易出了個真正有種的警察,卻被記者這樣對待,這樣我們還能怎樣期待社會正義的伸張?
看了眾多版友激辯之後
我相信警察確實用槍過當

不過
我的手還是不自覺的在奇摩上按下了「高興」
circajinny wrote:
會造成這麼大的反應就...(恕刪)



看看這個開槍不當的警察,
再看看遇到飆車族會自動熄燈的警局,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389/112011032900100.html

真的不知該說什麼..落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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