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二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三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一位無犯罪事證只是有"前科"的人?)四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一位拔腿就跑的人?)五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六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一位無凶器拔腿就跑的人?)七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警察跑不過?)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一位沒突擊,背向警察拔腿就跑的人?)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周遭安全?)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一位拔腿就跑的人?肚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46&k1=警械使用條例
hotcat1977 wrote:有強盜、竊盜、搶奪、傷害、毒品等前科 有強盜、竊盜、搶奪、傷害、毒品等前科就代表他已經為強盜、竊盜、搶奪、傷害、吸食毒品的行為付出過代價了對他列管是應該的但是當他目前沒有進行犯罪行為時你就是不能用對待犯人的方法對他
circajinny wrote:會造成這麼大的反應就...(恕刪) 看看這個開槍不當的警察,再看看遇到飆車族會自動熄燈的警局,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389/112011032900100.html真的不知該說什麼..落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