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了...
不知道有沒有伸舌頭~~
不然要親哪裡才算性騷擾,真是離譜

不過這個新聞事件好像是一年前就發生了吧,

該不會是最近才宣判...也推太久了吧。
意思就是說....如果在路上看到喜歡的女生

你可以去"祝賀"她....無罪喔...
If you do not go within, you go without.
之前不是摸胸10秒內無罪嗎!!

所以這個照道理來說一定是無罪的壓!!

台灣的司法,真的是很公正!!

大家要相信司法!!

說完了,我都有點想吐了...
robert258 wrote:
被告辯稱是為了「祝賀」牙齒矯正完成,而親吻是一種國際禮儀,是長輩給晚輩的祝福,並不是故意想要騷擾。



哇靠~還可以這樣掰喔
以前去看牙醫照X光
很正的護士小姐幫我調X光片
我怎麼沒想到X光照完時
順便給護士來個蛇吻,這也算是國際禮儀吧
  以後想當然耳女藝人可能要注意旁人了

還有不外乎許多有漂亮女孩子的場合都要提高警覺了

因為可能會有『天外飛來一吻』的恭喜、祝賀阿。
 中新網9月3日電 彰化法院此前做出襲胸、舌吻無罪判決,引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爭議。台灣“最高法院”昨天決議,強制猥褻犯罪要件中的“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只限于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才構成,只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可認定。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依據臺“最高法院”的決議,瞬間襲胸等案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只要法官認為有關行為符合“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之“猥褻”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

  彰化法院法官在“襲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認定被告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且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沒有感到性自主權遭到壓制或影響,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台灣法律界人士指出,襲胸、偷摸屁股案例的爭點之一,在於行為人雖未使用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法,但是否另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後,答案是構成猥褻犯罪的。


~~~~~~~~~~~~~~~~~~~~~~~~~~~~~~~~~~~~~~~~~~~~~~~‘‘‘‘‘
http://www.cns.hk:89/tw/mswx/news/2008/09-03/1370006.shtml

10秒一樣判~~~
雖然看法條的確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透過最高法院的解說
爾後摸多少秒都算

這和強制性交條文也需滿足性慾一樣
如單看條文還真的很多案件
都符合強制性交


拿筆放在椅子上等同學坐下去剌進屁眼也算= =
但也是透過後來的解說
此行為才不成立強制性交
嗯....
牙醫生的門檻會不會很高,
現在開始準備希望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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