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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聯合報》報道,依據臺“最高法院”的決議,瞬間襲胸等案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只要法官認為有關行為符合“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之“猥褻”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
彰化法院法官在“襲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認定被告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且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沒有感到性自主權遭到壓制或影響,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台灣法律界人士指出,襲胸、偷摸屁股案例的爭點之一,在於行為人雖未使用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法,但是否另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後,答案是構成猥褻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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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s.hk:89/tw/mswx/news/2008/09-03/1370006.shtml
10秒一樣判~~~
雖然看法條的確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透過最高法院的解說
爾後摸多少秒都算
這和強制性交條文也需滿足性慾一樣
如單看條文還真的很多案件
都符合強制性交
拿筆放在椅子上等同學坐下去剌進屁眼也算= =
但也是透過後來的解說
此行為才不成立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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