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5.05.17 修正
)》
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唯一死
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亦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
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為使裁判更趨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唯
一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必要。其次,死刑為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以目前人
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之觀念仍強,死刑之存在或無法避免,然多元化的犯罪問題
,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唯一死刑,並不能澈底打擊犯罪,而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
,對人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故唯一死刑之罪應適時檢討修正之。
會感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