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不長命啊~~~~~肉鬆一路好走啊 2009/07/01更新

看看94年刑法修正的時候~前言的一番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5.05.17 修正
)》

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唯一死
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亦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
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為使裁判更趨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唯
一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必要。其次,死刑為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以目前人
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之觀念仍強,死刑之存在或無法避免,然多元化的犯罪問題
,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唯一死刑,並不能澈底打擊犯罪,而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
,對人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故唯一死刑之罪應適時檢討修正之


會感慨嗎
_kazkaz wrote:
為什麼結夥搶劫會是不...(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結夥的定義為:三人以上才能稱為 結夥。

繼刑法修改後,已無主從之分,只分 正犯、幫助犯、教唆犯。
主從犯 皆為正犯,共同正犯是也。

另外:刑法中唯一死刑只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也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殺父母、殺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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