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什麼還不廢除通姦罪..?

looker_Lin wrote:
我覺得直接廢除婚姻法...(恕刪)


good idea

cool~o~yeah
richard7083 wrote:
刑法規定裡面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恕刪)

照這樣說,那這樣16歲這件事也不能罰了呀,
這也是男女雙方之間的真愛呀,男歡女愛你情我願的,關政府什麼事啊~
jpapple wrote:
照這樣說,那這樣16...(恕刪)

16歲以下法律是認定為心智未健全的人....
他們做的決定並不一定一般人認為是正確的決定...
所以....

還有...該不該廢除一直是倫理上跟法理上的爭執...
但是如果硬要牽扯到基本法理...恐怕大大還是要去找法律系教授跟您討論一下~~
richard7083 wrote:
16歲以下法律是認定為心智未健全的人...(恕刪)

嗯,基本上我認為這個法條是有問題的,

怎麼說呢?
我覺得16歲以下心智才有健全,滿16歲後心智就不健全了,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雨刷要拐球員,年紀愈大的愈好拐,
16歲以下的被拐時,會說,雨刷叔叔你這樣做是不對的,
等長大打職棒後,就完全不一樣了。

再來一個例子,16歲以下說要永遠跟你好,就真的永遠跟你好,
長大說,今天說永遠跟你好,明天就被拍到在摸貼蘆裡…

richard7083 wrote:
他們做的決定並不一定一般人認為是正確的決定...(恕刪)

16歲時做的決定往往是對的(如:拒絕雨刷的約會、跟小花說要跟他好),
16歲以後卻往往做出一般人不能接受的決定…(如:跟雨刷當好朋友、跟非老婆之外的人跑去摸貼蘆)

所以,這兩個例子充份說明這法條訂的有問題
因為如果廢除了, 一些人就沒有辦法拿好處.
稅就直接進到政府的口袋.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id2437 wrote:
因為如果廢除了, 一些人就沒有辦法拿好處...(恕刪)



ID2437來插花了~要發揮他的"長才"了嗎?

ps.表示 樓主不在500壯士名單內..恭喜!
id2437 wrote:
因為如果廢除了, 一...(恕刪)


ID哥,你又技術性離題囉~等等是不是日本又出場了~

題外話~ID哥你只是以濫用黑名單的手段,去突顯你對被改ID的不滿

最近心情不好是因為,童萌烏托邦消失了嗎?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想要得到幫助,先問問自己付出了多少~
chang578 wrote:
台灣是落後國家你不知...(恕刪)


台灣是落後國家

那東南亞的一些國家不就都是原始人了
jpapple wrote:
照這樣說,那這樣16歲這件事也不能罰了呀,
這也是男女雙方之間的真愛呀,男歡女愛你情我願的,關政府什麼事啊~

不是不能,而是立法者認為,16歲以下之人,行為人對這些年幼者將來健全人格發展被堆定具危險性,故須加以處罰,所以被害人之同意屬於無效。
16歲只是一個分界,依社會的發展,是可能向下降低,也可能向上升高,這是可以討論的,但是我想目前社會上許多人應該不會接受與國小學生發生性關係,行為人以獲得該國小學生同意而脫罪,況言年齡更小的兒童。例如美國麥克XXX案。
我想法條本身並無問題。
另外,與16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發生性關係,刑法並非完全無規定處罰,而是以妨害家庭罪中的和誘、略誘罪處理。
關於本串討論通姦除罪化,社會上一直有此主張,91年12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54號解釋,明白表示人有性自主權,但限於憲法第22條規定下,才可獲得保障,但對於婚姻與家庭之制度係受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為保障制度所必要,認為刑法第239條不違憲。詳細學說資料請自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但拙見,目前社會對於通姦除罪,仍有相當大之反對意見,但隨社會發展,兩性平等發達,真正落實觀念中,是有可能除罪。
台灣的通姦罪被限縮的太小了

要成立通姦罪也很不容易

有等於沒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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