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飆車族攻陷安檢所 「刑求」軍官

這兩天不是也有個總統府的憲兵士官不假外出, 然後酒駕衝進總統府的新聞嗎?
大家看到的感想應該都是怎麼現在的阿兵哥都是這樣子在亂搞的吧...
唉, 現在當兵的真是不好幹阿... 除了役期短了點, 假放的快了點, 其他還有啥好處嗎?
真的就如同以前學長講的, 現在的兵能平平安安的幹到退伍才是王道阿!!!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那以後要大批走私或偷渡,花點錢找混混去附近幾個海巡哨站搗亂,
就不怕被抓了?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感覺很多人只要拿了槍就敢開,拿了棍就敢打
說真的,如果是我,我也不敢打、不敢開槍啦
一來對方也沒有拿槍,開槍打他們似乎會有點過當
二來如果不小心真的幹掉其中哪個小朋友,你該怎麼負責任
即便你是按規定來作,但會不會就此有了污點
自己的內心又能否承受這條人命
再談到台灣的媒體,真的是亂瞎掰不償命
有沒有辦法應付被台灣媒體煽動後的社會壓力也是問題

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敢開槍、敢拿棍棒打
希望你能自願去當我們的海巡或是員警
相信由你來維護的治安會比現在更好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我是憲兵退伍
以前卡哨不論是手槍還是步槍,都有實彈
遇到這種事我覺得沒有不開的道理
因為槍被搶走的話兵就當不完了
搞到被佔領,只能說無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31375&p=1#951842
這位大大背的很熟

彈夾第一顆是假子彈
拉掉先對空來一槍
再來看飆仔是不是還趕來

littlea0032 wrote:
你可以自己想看看動手...(恕刪)


所以說你們沒當過官,啥都不懂!

1.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規定,海防哨所就已經是管制區了!

2.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海防哨所就已經要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可不是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移送隨便判個三年以內就算了!

3.海巡人員和憲兵一樣都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這種事情可不是當做一般軍民糾紛處理!
這事可比拒捕襲警要嚴重多了!

用大頭兵的角度思考,當然是不能還手,只能挨打!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若我是志願役的話,當然照規定,該開槍警示就開槍…
但若我是義務役的話,還是退一步海闊天空,活著退伍才是最重要的!
軍法有時候只能當參考用
我之前有位朋友在軍方情報部門服務
結果偷跑到對岸 後來被我軍方發現
也只被上級口頭申誡而已
熊熊想到...南沙跟東沙現在不都海巡在守
問題是, 依般在一線的海巡弟兄們是不配槍的, 所以新聞裡才只會聽到警棍, 電擊棒跟對講機被丟到海裡, 而啥關於槍的東東都沒提, 因為哨長或副哨根本就沒槍配阿, 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兵了... 會配到槍的只有 1. 站在總部或大隊或同等級營區的兩個哨兵, 拿的還是年代已久的65k2且實施槍彈分離; 2. 大隊長或副大之類的狗官, 而且他們也不會把槍(手槍)常常帶在身上... 依般哨所要槍, 有, 65k2步槍, 但都被鎖起來了, 然後子彈再另外一間彈藥庫裡... 新聞報出來的23大隊的永安哨所/安檢站大概也只是個只有幾隻小貓(20-25)的小哨所吧, 所以哨長跟副哨長當然也就不會配槍嘍...
海巡弟兄的哨是很可憐的, 不是警棍就是電擊棒, 再加上對講機跟手機就出勤了, 實質上一點保障都沒有...

Saxon Hsieh wrote:
我是憲兵退伍
以前卡哨不論是手槍還是步槍,都有實彈
遇到這種事我覺得沒有不開的道理
因為槍被搶走的話兵就當不完了
搞到被佔領,只能說無能

這個大大就說的沒錯啦, 海巡也是這樣子做的...

Saxon Hsieh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31375&p=1#951842
這位大大背的很熟

彈夾第一顆是假子彈
拉掉先對空來一槍
再來看飆仔是不是還趕來


去問問這些海巡弟兄們, 誰知道"要塞堡壘地帶法"是啥東東, 保證十個裡面有9.5個答不出來...
更別論這些一般的老百姓也不會知道, 所以也不會在乎阿...
而且認真想想, 以現在的一般常識而言, 現在誰真的還知道司法警察是拿來幹麻用的阿?
除了抓逃兵的阿兵哥以外...
(我去雅虎知識問問好了, 新聞說現在大學生考試都去雅虎知識找答案, 雅虎知識大概也沒料到會有這種效果吧)

老J wrote:
littlea0032 wrote:
你可以自己想看看動手...(恕刪)


所以說你們沒當過官,啥都不懂!

1.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規定,海防哨所就已經是管制區了!

2.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海防哨所就已經要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可不是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移送隨便判個三年以內就算了!

3.海巡人員和憲兵一樣都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這種事情可不是當做一般軍民糾紛處理!
這事可比拒捕襲警要嚴重多了!

用大頭兵的角度思考,當然是不能還手,只能挨打!

所以問題還是, 根本就沒配槍要怎麼開...

lichai wrote:
若我是志願役的話,當然照規定,該開槍警示就開槍…
但若我是義務役的話,還是退一步海闊天空,活著退伍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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