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shin wrote:
對丫~我沒當公務...(恕刪)
中華民國的常任文官最高職等為14職等
常任文官薪水依據你的職等計算
以普考及格人員進去由3職等本俸一級開始
考績連續2年甲等或2年乙等一年甲等可升一職等
若考績乙等只能升本俸1等
最多升到所佔職缺的最高職等
如果所佔職缺跨委任及薦任
只有普考及格最多只能升到五職等
" 學士 => 師級 職級27等 碩士 => 士級 職級17等"
這應該是國營企業的算法吧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四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