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飯 wrote:不是很懂,要嫌疑人自己提出證據這不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了? 因為....公務員有些規定ex需申報未申報的要罰款、兼第二份公職等年收入50萬,一年後多了100萬民眾的話,政府只查稅捐無罪推定嘛= ="錦衣衛也許也在聽公務員講電話有沒有新法案只有一個差別多花點功夫...就這樣
蘋果飯 wrote:不是很懂,要嫌疑人自己提出證據這不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了?...(恕刪) 正解,財產不明罪就是繞過這個原則。套用某立委在前朝常說的話:你就公佈啊,不敢公佈,那一定有鬼。http://zh.wikipedia.org/zh-tw/%E8%B2%A1%E7%94%A2%E4%BE%86%E6%BA%90%E4%B8%8D%E6%98%8E%E7%BD%AA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國家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假借親友或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因此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其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其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獲此罪。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為保障被告的人權,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皆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的財產時,被告有說明其財產來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