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_chiu2001 wrote:
看了新聞報導該男似乎...(恕刪)


法律也沒規定精神病患就可以不受法律拘束任意熊抱或騷擾其他女性吧。

這樣子,只會讓其他人更加深對於這種人的厭惡而已,尤其是拿精神疾病來脫罪。
影片會說話,睜眼說瞎話上來消毒最不可取

sean_chiu2001 wrote:
第24條的規定如下~~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如何知道他有精神礙障?
難不成他身上都掛牌寫著嗎?

以上發言,如有雷同,純屬"祝塞"。以上發誩,不代表本人立場,本人更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PAM233 wrote:
一週前跟內人搭捷運轉...(恕刪)


尊重言論自由,台灣加油

我相信人性本善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實質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就愛沛納海
樓主轉好快喔!
我要笑死了啦~
哈哈哈哈~~~
一毛 wrote:
樓主轉好快喔!我要笑...(恕刪)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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