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我也覺得可能是引用條文錯誤或者證據不足or證詞反覆(小孩驚嚇時常常會這樣)
只是沒有更詳細的判決書可看

在整個新聞上是看不出來差在哪
只是3歲小童與40歲大人應該是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你說三歲和三歲還可以說是小孩不懂事(有看小朋友互摸結果父母說互告)

不過別說我是贊成
我也認為如照這篇文章所寫 大人頗有問題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最高法院判決重點:
上訴人(即被告)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引用條文錯誤或者證據不足+1

現在媒體新聞素質低落,標題殺人或斷章取義比比皆是,請大家詳細了解後再評論不遲。
被性侵的不是他或她法官家的小孩~所以不痛不癢~干他屁事....
那些法官都是活在自己的金字塔裡~不知人間疾苦~和羔官一樣......

男人的肩膀是用來放女人的雙腳
lovet3 wrote:
我心目中理想的法律
性侵七歲以下孩童->唯一死刑
法官收賄->唯一死刑


非常同意, 再加上一條, 法官太懶太爛->唯一死刑
lovet3 wrote:
我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性...(恕刪)


同意+100

引用法條,別人家可以用輕法條等到自家3歲被強姦看看他會用何種法條。

三羊開泰 wrote:
非常同意, 再加上一條, 法官太懶太爛->唯一死刑


錄取法官考試的單位太爛太放水~或收賄讓爛人考通過也>唯一死刑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這不是好幾天前的新聞
怎判決書寫的跟記者感覺不太一樣= =?
轉貼一小段新聞

法官指出,曾有被告將手指插入一歲八個月大女童下體,
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四個月定讞案例,二審判決即載明被害人年幼無知,
不會也不知抗拒,或表達反對意願,仍應以違反女童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舉證都免了
很想問問法官,,孩童幼小時,到底要如何舉證,才能確定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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