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可能是引用條文錯誤或者證據不足or證詞反覆(小孩驚嚇時常常會這樣)只是沒有更詳細的判決書可看在整個新聞上是看不出來差在哪只是3歲小童與40歲大人應該是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你說三歲和三歲還可以說是小孩不懂事(有看小朋友互摸結果父母說互告)不過別說我是贊成我也認為如照這篇文章所寫 大人頗有問題
最高法院判決重點:上訴人(即被告)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轉貼一小段新聞法官指出,曾有被告將手指插入一歲八個月大女童下體,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四個月定讞案例,二審判決即載明被害人年幼無知,不會也不知抗拒,或表達反對意願,仍應以違反女童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舉證都免了很想問問法官,,孩童幼小時,到底要如何舉證,才能確定違反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