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是自我管理,不是責任制。

zola wrote:
美其名, 將一個人的產值, 發揮到最大的極限, 相對的, 也將賺到更多的錢。
實際上, 就是要逼死你; 明明可以今天做好的嘛~ 為什麼要拖到明天呢?

加一點班又不會怎麼樣, 晚一點吃飯不會餓死的。

溫水煮青蛙, 蠶食鯨吞, 這些話大家都懂的, 卻也無法拒絕。...(恕刪)


說的好!!!有沒有人要補充一下哪些職位是責任制的????

順便讓大家瞭解一下何謂責任制!!!嘿嘿!!我曾經因為這個責任制跟老闆槓上了



責任制(system of job responsibility)存在於固定月薪的崗位上,原本是不需受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制度。但在東亞地區的理解為一種變相壓榨,職員通常沒有加班費,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階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工作量沉重的季節,員工為「職業道德」必須「食自己」加班完成急件;不似時薪工人般獲得加班補償。

除非能確定工作量合理,行責任制大多是僱主佔僱員便宜的詭計,在西方國家、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手下,僱主想實行責任制必定受工人集體地回絕(尤其是針對非高薪員工)。而負責任的司法公務體系,也會主動調查處罰不合理的工作量。







雖然最後不做了!!但我看到了很爽的一件事情就是

104三不五時在徵人啦!!!!

看樣子我被凹太久了

按這裡檢視網頁

勞基法84條之1規定
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約定書」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6日台(91)勞動二字091002072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備書面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之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二、函報內容
(一)說明勞資雙方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或第49條之必要性為何?
(二)如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即逾每二週正常工時84小時 ),請說明勞動基準法適用或簽約前後之工時運作狀況及薪資給付情形或正常工時數大增加後是否有相對薪資補償?
(三)應附文件:
1、勞資雙方已簽定之約定書。約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敘明排除勞動基準法之條款。
(2)敘明勞工職稱。
(3)工作項目:敘明勞工工作內容 ( 以證明該勞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工作者 )。
( 例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公告『銀行業經理職以上者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者』得適用,故約定書作項目中須敘明:『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及人員』。
( 例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各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得適用,故約定書工作項目中須敘明:『屬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專任駕駛』(一般公務車駕駛不適用 )。
(4)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勞資雙方應依實際工作情況敘明。
(5)工作時間:每日 ( 月 ) 最高正常工時數及延長工時數。延長工時給付標準 ( 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
(6)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7)休假:勞工休假日 ( 即勞動日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等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8)女性夜間工作:女性勞工約定夜間工作 (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敘明工作時段。
2、相關證明文件(例:公司執照、變更登記卡及營利事業登記、立案證書、證照等)





符合責任制人員在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工時,是可以申請加班費的!!!這點有人知道嗎????

當初我早上八點半上到晚上十點半的日子 老闆怎沒告訴我有加班費可以報???

假日放假廠內施工我還要來當監工,順便連絡廠商(兼起採購來啦@@?)

冷水煮青蛙是嗎? 還好我即時覺醒跳脫那個血汗公司了!!!
lenda wrote:
自我管理=責任制責任...(恕刪)

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
ts1202245 wrote:
說的好!!!有沒有人要補充一下哪些職位是責任制的????
...(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大大要補充一下!!!哪些職位是責任制的????
zola wrote:
南亞澄清,資深工程師...(恕刪)


管他是自我管理還是他人管理還是高壓管理.........

只要工作量過大....不管那一種管理都會操死人......
mvpblade wrote:
還記得小時候學校老師都會教
"做事要負責"

現在變成壓榨的好理由


不知道可不可以嗆老闆

"你敢叫我加班 卻不敢付我薪水 你這樣叫做負責?"
jrfrog wrote:
管他是自我管理還是他...(恕刪)


是阿
責任制其實比無薪假更坑人
責任制叫做"無薪工"
無薪假至少還有假可以放可以休息
zola wrote:
南亞澄清,資深工程師...(恕刪)

自我管理,不是責任制。這樣說已經很客氣了!!!!!! ......我們都說是勞改集中制


台灣現在比大陸還慘.要跟大陸拼單價.還要跟外勞拼時間....................問題是你有選擇嗎????

不過台灣人還是比較認命!! 沒有11跳......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問題很多公司 做出錯誤決策是上面高層 ..

開發錯誤產品

或看錯市場

浪費時間後 要rd 趕

做錯誤決策的還是拿高薪 分紅 ..
下面也不能如何 .

一個工程師能力有限 .

今天你要一般小 rd 做到類 聯發科 研發力
可能嗎 ?

還有老闆說想挖人
但是 你股票不如聯發科 ..薪水因為規定多少年就如此 不能太離譜高
誰會來小公司 ?

一般公司自我感覺良好 ..始終不知道為何 園區一堆 公司只有幾家可以當聯發 聯詠
why ??

同樣都是 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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