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為何不算是共犯?


_kazkaz wrote:
我不透露個人資料然則...(恕刪)

喔~典試委員......我大概猜的出是那幾位有可能的人選了........以"毒門"見解出名的幾位......

ginthdiana wrote:
你是活在30年前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時代嗎?還是你是對岸來的?(恕刪)

你在嗆什麼啦!
廢話一大堆也吐不出個屁!
ginthdiana wrote:
喔,同理,醫生、賣車的、以至於樓下賣麵給殺人犯吃的,通通是共犯...(恕刪)

假設你強姦了你家隔壁的鄰居而我不知道
我有什麼罪,什麼都不知道我有什麼罪啦!你看不懂國字喔!

131529125David wrote:
說真的,可以多去瞭解...(恕刪)

殺人犯殺了人也自首了,也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嗎?
這樣不是很奇怪!

出支那用人惡 wrote:
殺人犯殺了人也自首了...(恕刪)

當然可以

殺人歸殺人

上法庭~人人都有權請律師

以前制度是包青天包辦 偵查 審判 問斬
取決於法官的英明
現在是承認法官是人可能弄錯造成冤獄,
所以由檢察官起訴 律師辯護 法官裁判
現在維繫正義的是這一套制度

律師的角色就是站在被告那一方的,就是盡心幫被告辯護
即使發現被告確實有做壞事,也不能告發他,
因為這樣一來,沒有被告願意跟律師講真話,這對辯護是不利的
律師就是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不是可以突然又變成正義使者去告發被告
這樣上面那一套制度就轉不動了
律師是要幫被告跟檢察官抗衡的力量,怎麼可以突然跑到檢察官那邊對付被告

出支那用人惡 wrote:
所以某些律師都是昧著良心作事

其實可以這樣,當律師替某些人辯護時發現他的罪證

然後當庭指證他的罪行這樣不更正義嗎?

幹嘛頂著律師的頭銜昧著良心賺黑心錢!

出支那用人惡 wrote:
殺人犯殺了人也自首了,也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嗎?

這樣不是很奇怪!(恕刪)


一點給出支那兄參考,
如果加害人為一高齡老婦,
老婦青壯的兒子為求孝道,出面頂罪,
是否也是應剝奪這個自首的疑犯的一切法上權利,而逕行判決?

辯護人的存在,當然不是只有我講的特殊例子,(此例子事實上比較重點的,可能反而是自白、證據能力等等等的討論,不是辯護人存在與否,但我要凸顯的是你詢問的辯護人存在與依法不應剝奪的被告權利)

總之,辯護人,尤其是公設辯護人,是有他存在的理論基礎。 而辯護人的義務是什麼,他什麼行為是不被允許的,都有相關的規定。

是不是構成犯”罪”或不當,或是您說的,類似共犯的結構,都是這樣認定,而不該是以他的委託人是誰,當事人的社會評價而先入為主去評斷,你說是吧。

最後,我只想說,辯護人該被認為是中性的,因為中性才能兼顧保障三方並平衡社會所有人的整體利益。

(真的太閒了我,不想做事的週五下午竟然放著一票事情不做,來閒扯...認真就輸了
出支那用人惡 wrote:
…法律不是說知情不報的話就是共犯嗎?...(恕刪)
根本沒有這條法律。以下可以不用討論了。

出支那用人惡 wrote:
你在嗆什麼啦!廢話一...(恕刪)

嗆什麼?嗆你啦.......這還是我假設中文就是你的第一語言之下的結果......
你在嗆什麼啦!

廢話一大堆也吐不出個屁!

當然,這麼厲害的你一定吐的出來不是.......我怎麼吐也吐不出屁來.......
假設你強姦了你家隔壁的鄰居而我不知道

我有什麼罪,什麼都不知道我有什麼罪啦!你看不懂國字喔!

哇,果然如上述,吐的真棒、真香.........既然邏輯程度之佳如你,看了那麼多犯罪新聞,還不敢快去自首?有減刑喔........

131529125David wrote:
一點給出支那兄參考,...(恕刪)

我也覺得道兄您挺閒的........在大眾媒體下,專業不是重要的.........

_kazkaz wrote:
1.我文中有提
如果該案件需有律師辯護


在接受法律審判之被告,每個被告主觀上都是認為其案件有需要律師之辯護,其自然可以請律師為其辯護,其乃為被告權利之一.故若輕微案件,例如竊盜罪,在被告的主觀上亦認為需有律師為其辯護。惟於我國刑訴法上,該案件並非強制辯護案件,若未有律師為其辯護,其訴訟程序亦為合法,該判決自無違誤。簡單來說,被告認為該案件需要有律師辯護不代表一定需要有律師辯護尚為合法。

_kazkaz wrote:
2.平野龍一


道兄~您指的教授並非我國的司法口試委員,而是日本.(我才想怎有這委員都沒聽過).再者,道兄您引用資料也引用錯誤,該原文是(我真的認真的去找這段話~~>”<忘記這邊是閒聊版~~既然找囉就認真回答一下囉)
~~~~~~~~~~~~~~~~~~~~~~~~~~~~~~~~~~~~~~~~~~~~~~~~~~~~~~~~~~~~~~
平野龍一(司法官考試口試委員):
「假設在絕對需要律師協助的辯護案件裡,找遍全日本,卻找不到一個律師。這時候,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熊本典道(考生):
「這時候,法院唯一能作的,就是無罪判決」
── 1960年日本司法考試口試會場
~~~~~~~~~~~~~~~~~~~~~~~~~~~~~~~~~~~~~~~~~~~~~~~~~~~~~~~~~~~~~~~~~
所以基本上您的概念顯然有誤!
1.您少寫囉老師說的”絕對”兩個字~這兩個字就類似我國的”強制”辯護性質,差這兩個字意思就差很多囉。在法律的爭議就是這幾個字而已。
2.「這時候,法院唯一能作的,就是無罪判決」~~這是學生的答案,並不代表教授也認同。故您的語意則顯認為教授亦認同該概念。

_kazkaz wrote:
還有
你所有引言中最後一個不是我說的
可否請您修改一下發言者?

真是不好意思~因回答樓主的問題而直接複製引言,雖本人也表明”針對樓主的問題”,道兄雖非樓主,但亦有因本人之誤植而造成道兄之困擾,該引言業已改正,造成困擾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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