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lily wrote:
他們會理我嗎?常聽人...(恕刪)
安啦...不打怎麼知道...
立委最喜歡這種料了...
佛貝魯男爵 wrote:
我想你把你的相片貼上來..越性感越好...保你馬上神人相助



白浪滔滔我不怕 wrote:
我相信這是同一家工廠的東西~~
tigerlily wrote:
【商品標示法】(96.06.25.)
第六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
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十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