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個小民的無助與悲哀] 知道柔樂化工的~請幫幫忙啊~


tigerlily wrote:
他們會理我嗎?常聽人...(恕刪)


安啦...不打怎麼知道...

立委最喜歡這種料了...
xxx2000xxx wrote:
安啦...不打怎麼知道...
立委最喜歡這種料了...

謝謝打氣
那我明天去市政府跟1950說
如果他們推託職責我就不選他們老闆
希望這方法有效

---------
後續補充:
到了那裡,遇到的態度早就嚇得我皮皮剉,廢話都不敢多講一個字
白浪滔滔我不怕 wrote:
另一個方式 沒電話住址 可以 >問賣場>經銷商>總經銷>工廠 就這樣問!

本來可以直接問店家,看能不能提供通路商的電話,然後找到化工廠問一問
但.....
下午打電話問官時,有個官說了:如果是地下工廠生產或 內容物有問題,銷售店家也脫不了關係
我就不敢問店家了,因為店家(中南部的大型低價連鎖店)應該也深知這些道理,不會對我講什麼的

只是很納悶:
一件商品,沒標示地址電話用途用法,其實是違反規定的(下午的某個官如此說)
但違反規定,卻沒有單位願意管事,全都推來推去

哈,以後買東西會變過分小心吧,我

謝謝你呀^^

(澄清:這東西不是我施用的--我是受害者&家屬,去買是為了存證)
打給消基會或消保會有沒有用?
.....................................
或是數字報紙之類的,我覺的這類沒控管的東西傷很大,若能找到其不法減輕傷害也是個福。

tigerlily wrote:
他們會理我嗎?常聽人...(恕刪)


我想你把你的相片貼上來..越性感越好...保你馬上神人相助
佛貝魯男爵 wrote:
我想你把你的相片貼上來..越性感越好...保你馬上神人相助

神人是...
剛好在下很愛入鏡 性感照片也不少
但為了跟我滴超偶致敬 頭像必須隨身攜帶
那這樣神人還會出現嗎...

主題的事情還在辦...
現在看來 聯絡電話是不可能找到
即使找到也不可能問出真正成分(太專業搞不好根本無人懂 若再碰上不負責任的初衷就更沒輒)
所以醫療方面 就只好不倚靠這條線索了 已然覆水難收 那就別回頭指望了

天帝從未許我們以玫瑰花園 遇上黑心**&清潔工也只能抹抹眼淚收下這命

但是啊 該做的還是要做...
基於「消費者從貨架上能夠取得的商品皆經過政府把關 可安心使用」的官方說法
不想辦法成全一下他們就太對不起袞袞諸公與芸芸眾生(主要是我的家人和狗啦~"~)

今日見官過程暫時掠過(要不然會寫得比遊記還長比論文還嚴肅)
硬要濃縮成兩個字,那就是 魂障(靈魂被障礙的簡稱)

阿~我認真了 這樣不好
樓下的 來點輕鬆的唄
jfhsueh wrote:
打給消基會或消保會有沒有用?
.....................................
或是數字報紙之類的,我覺的這類沒控管的東西傷很大,若能找到其不法減輕傷害也是個福。

我覺得大部分沒用 小部份看運氣(遇到好的承辦人)
城鄉還是有差距吧...

確實傷很大 所以為了自己未來的健康也不得不做(除非搬到台北)
想想並不是正義或使命感 本質還是自私(自己的健康自己捍衛)
白浪滔滔我不怕 wrote:
我相信這是同一家工廠的東西~~

今天有查出來,是的.....

==================================
【商品標示法】(96.06.25.)

第六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
      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
      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十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tigerlily wrote:
內容物 我想知道 必需知道 ...(恕刪)


未知的內容物;可能液體稀釋後可以用LC-MASS分析了解其成份

一些檢測公司(環境科技公司)有環保署認可的檢測項目,其中會有水樣的檢測項目,應該也可以分析這種清潔液內含成份,不過關於費用及如何對樣品做前處理;得您親自與這些公司聯絡確認
tigerlily wrote:

【商品標示法】(96.06.25.)

第六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

      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十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1950消保中心的公務員打內線電話找來了旁邊辦公室(圖)商業科的洪存旭'r(偷看其胸前名牌但願沒看錯)
於2010.11.16下午陳述事實並交給他樣品,態度不很耐煩的說會回個電話給我(補註:至2010.12.01仍無消息~"~)
親自登門(法定承辦單位)履行市民義務與權利,但,竟然沒有「案件受理簽收機制」,讓老百姓非常非常無奈!
受理沒 誰知道 誰會知道呢 ........ 是吧 ........
選舉在即,選情緊繃,尚且如此,那麼平時.......
這種工作態度與效率,真替你們老闆與你我同感悲哀

現在,找到這家公司問產品成分已經不重要了
頂尖藥物催下去,加上防杜毒害再度來襲(這才是最重要的),肝指數已從近500降至336(正常為50以下)
傷害已然造成,只能化悲憤為力量,亡羊補牢雖晚矣,來者卻可追:
此文後續仍將持續更新,並希望提供一些常識(後補),減少如我一樣的受害者!

違反商品標示法的產品,請千萬不要買!!
千萬別相信擺在貨架上的東西都是經過政府把關都是安全無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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