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打工錢還要的回來嗎...


elianelover99 wrote:
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恕刪)



去投訴他

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

水龍頭 wrote:






海媽說出...(恕刪)

水叔叔 要組團嗎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june258 wrote:
elianelover99 wrote:

我的打工錢還要的回來嗎......(恕刪)

去投訴他

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恕刪)


基本上 勞動基準法 罰則較輕,嚇阻功能比較沒那麼大。

要讓資方受到處罰,身心又會受到創傷者,則以 就業服務法 為重。

根據該資方扣留員工財物不予核發: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為開罰條文,罰則為: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 第三款: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則以 就服法 第 六十七條: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 ( 條 文 中 段 恕 刪 ),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至於勞保方面,如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法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者 ,以勞工保險法罰責處之。


再一次說明,列舉法條很容易,每個個案有不同的環境背景,實際狀況則需視查察人員現場勘察,而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如有引述錯誤,望請以指正。



海斯勒 wrote:
水叔叔 要組團嗎...(恕刪)


那哪有什麼問題,有關 勞動條件目、就業服務目 之 法規,我一個打十個都沒問題。


換一招,事情處理完後.......海媽要不要考慮跟宋叔叔手牽手一起逛 228 公園。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海斯勒 wrote:
水叔叔 要組團嗎...(恕刪)


海斯勒是媽媽等級?

天啊!我又搞暈了

忽男忽女的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elianelover99 wrote:
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但是在我兩週內工作了四天之後

因為個人因素發現時間無法再配合

就提前一週告知說無法在繼續做下去

(恕刪)

你只做了四天!還可以提早一周告知雇主不做了?
雖然是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但面對你這種"員工"
我也不會給你錢!!去告啊!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今年一月下旬找打工
只工作了四天,結果現在老闆說不到試用期不給我薪水...

我懂 我懂
海斯勒 wrote:
有圖嗎 有圖的話 這裡一堆會陪你去要薪水

水龍頭 wrote:
海媽說出口,水叔附保證。
勞工局是吧......走......咱們去要錢去。

海斯勒 wrote:
水叔叔 要組團嗎

要錢的好事居然不找我!!


水龍頭 wrote:
事情處理完後.......海媽要不要考慮跟宋叔叔手牽手一起逛 228 公園。

其實我想跟你去,那裡應該很適合我們,可以一起曬月亮


阿童木 wrote:
海斯勒是媽媽等級?


不要問 很可怕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今年一月下旬找打工

...(恕刪)


重點字出現了

elianelover99 wrote:
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恕刪)


勞基法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所以去勞工局投訴,一定拿得到工資。

水龍頭 wrote:
海媽說出口,水叔附保...(恕刪)

蜥蜴是母的?
不會吧!?
黑熊:我家的床~又大又舒服~

elianelover99 wrote:
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恕刪)



原來只是3400而以哦

但是如果可以拿得回來當然要拿

但是重點希望你學到教訓,只做四天而已就說要離職,

先姑且不論你是為何離職(或許你也不想),但我想說的是,要是你是老闆,

每給個員工都給我這樣搞,那我還開什麼公司?!

都跟老闆說好了要工作,結果說一說又突然不做了,難道要老闆做嗎?

對老闆來說3400不算什麼,可能就是個"起摸機"的問題!

假如你長期在同一個業界還這樣搞的話,名聲很容易會傳開(我知道雖然你只是打工)

要答應別人之前,要先想想自己能不能做到!

但我想你真的是因為不可抗拒之因素吧


先預祝你順利拿回薪水

摁,不然的話說真的只花"千"的單位買到教訓也算划算


抱歉,說起爸爸經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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