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258 wrote:elianelover99 wrote:我的打工錢還要的回來嗎......(恕刪) 去投訴他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恕刪) 基本上 勞動基準法 罰則較輕,嚇阻功能比較沒那麼大。要讓資方受到處罰,身心又會受到創傷者,則以 就業服務法 為重。根據該資方扣留員工財物不予核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為開罰條文,罰則為: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 第三款: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則以 就服法 第 六十七條: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 ( 條 文 中 段 恕 刪 ),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至於勞保方面,如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法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者 ,以勞工保險法罰責處之。再一次說明,列舉法條很容易,每個個案有不同的環境背景,實際狀況則需視查察人員現場勘察,而有不同的處置方式。如有引述錯誤,望請以指正。 海斯勒 wrote:水叔叔 要組團嗎...(恕刪) 那哪有什麼問題,有關 勞動條件目、就業服務目 之 法規,我一個打十個都沒問題。 換一招,事情處理完後.......海媽要不要考慮跟宋叔叔手牽手一起逛 228 公園。
elianelover99 wrote: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但是在我兩週內工作了四天之後因為個人因素發現時間無法再配合就提前一週告知說無法在繼續做下去(恕刪) 你只做了四天!還可以提早一周告知雇主不做了?雖然是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但面對你這種"員工"我也不會給你錢!!去告啊!
elianelover99 wrote:小妹我在今年一月下旬找打工只工作了四天,結果現在老闆說不到試用期不給我薪水... 我懂 我懂海斯勒 wrote:有圖嗎 有圖的話 這裡一堆會陪你去要薪水 水龍頭 wrote:海媽說出口,水叔附保證。勞工局是吧......走......咱們去要錢去。 海斯勒 wrote:水叔叔 要組團嗎 要錢的好事居然不找我!! 水龍頭 wrote:事情處理完後.......海媽要不要考慮跟宋叔叔手牽手一起逛 228 公園。 其實我想跟你去,那裡應該很適合我們,可以一起曬月亮 阿童木 wrote:海斯勒是媽媽等級? 不要問 很可怕
elianelover99 wrote:不曉得這該分類在哪個...(恕刪) 原來只是3400而以哦但是如果可以拿得回來當然要拿但是重點希望你學到教訓,只做四天而已就說要離職,先姑且不論你是為何離職(或許你也不想),但我想說的是,要是你是老闆,每給個員工都給我這樣搞,那我還開什麼公司?!都跟老闆說好了要工作,結果說一說又突然不做了,難道要老闆做嗎?對老闆來說3400不算什麼,可能就是個"起摸機"的問題!假如你長期在同一個業界還這樣搞的話,名聲很容易會傳開(我知道雖然你只是打工)要答應別人之前,要先想想自己能不能做到!但我想你真的是因為不可抗拒之因素吧先預祝你順利拿回薪水摁,不然的話說真的只花"千"的單位買到教訓也算划算抱歉,說起爸爸經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