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652174 wrote: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
罵人「他媽的」,小心,被告?

...(恕刪)



他媽的...我輸給那位法官了

千年之夢 wrote:
補充參考,看來說話要...(恕刪)


的確,在現在的社會說話要謹慎,激烈討論的時候,要慎防自己的言語是否太偏激....

這些法條我有看過,但問題出在對方是在自己的塗鴨牆,這樣算構成『公然』的條件嗎?
在Google survey以前的案例,有發現在討論區發言不當被起訴的,但Facebook還沒見過...
感謝討論

J@N wrote:
他媽的...我輸給那...(恕刪)


先別氣餒,也有不起訴的案例
這比較貼近你說的

罵人「他媽的」不起訴

感謝討論

s8652174 wrote:
起因是閃光的好朋友,...(恕刪)


厚~到底要我說幾遍??

在地球檢察體系是"屬地主義"

也就是說案件發生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

FB在台灣無分部(雖然有台灣人在台灣當他們員工)且主機不在台灣,

所以在FB上的所有發言中華民國的法律都管不著!

有權的是美國FB總部的法院!

所以要提告請去美國提告,不然你去台灣任何一個法院提告都會被打回票!

案例一:前年開心農場數次農災事件,政府官員(消保官-消保官很多都有律師執照,WHY?請看消保官的條件)就說過台灣的法律管不到。

案例二:歌手伍佰因為不是用真名而遭停權,相關法律人員也說台灣法律無法管FB.

皮很丘 wrote:

也就是說案件發生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恕刪)





沒錯,就像這兩天新聞說的 fuckbook又重新復活

色情網站!但是台灣無法去罰


經查該網站係架設於美國德州,中文介面網站則架設於馬來西亞,均未設有分級管理機制,任何人均可註冊帳號加入會員,並透過網際網路直接聯結至該網站觀看線上內容。




。我也認同 皮很丘的理論。

s8652174 wrote:
先別氣餒,也有不起訴的案例
這比較貼近你說的

罵人「他媽的」不起訴

...(恕刪)



雖然有些人會說"打人""罵人"就是不對,但實際上...有些人就是欠譙欠打

至於相同的罵人字眼,卻有不同的法例判決

足見這他媽的字眼充分具有爭議性

我個人是傾向無罪,單以此字句來評論。

皮很丘 wrote:
厚~到底要我說幾遍?...(恕刪)


息怒~息怒
小弟也才第一次聽到
感謝討論

40054005 wrote:
沒錯,就像這兩天新聞...(恕刪)


看來答案越來越明顯
1.辱罵的言語太不具體,起訴的機率低
2.就如高人所言,FB屬地並不在台灣,起訴的機率是"零"

不過,我並沒有要告他們,只是希望他們能知道,不經意的偏激言語,其實讓人受傷
尤其是女友那種狀況,就像是01名言『躺著也中槍』一樣,平白無故挨一槍

感謝各位高人的指點,小弟感謝萬分



s8652174 wrote:
看來答案越來越明顯1...(恕刪)


所以在FB上的爭論最好處理方式就是按下檢舉+封鎖

那位鄉民的ID有"小"這個字,之前有段時間FB好像不准在名字上用"小這個字

你可以檢舉他不是真實姓名,這樣他的帳號就有可能會被FB封鎖!


PS.這裡講的FB是FACEBOOK,不是FUXXBOOK.
因為你文章中所提字眼
顯然為社會所普遍認知的髒話
又在明知由第三者可見之公開網路登出
檢察官可能會認同被告有主觀犯意
但通常會勸你們和解或送調解
這得看承審檢察官的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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