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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都是選擇性辦案居多,一般的竊案只要去報案都愛理不理,之前住高雄機車不見了,一會跟我說沒拿身份
證不能報案,讓我從火車站專程跑回鳳山去拿,拿了之後回到派出所,他下班了,還叫不要跟其他的員警等他
明天上班在來做比錄,隔天去到派出所時,他又語氣不好的說:報假案是公訴罪你知道嗎?這樣法院會給你移送
法辦,我說我不會這麼無聊沒事找事做,他才讓我做筆錄,完成報案程序
再來有次騎車被人家撞到了,我人被撞到地上,也是要去報案,我說我要報案,一付要打發我的樣子
叫我先回到原來的現場,他再叫員警過去,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做,後來想想應該是先叫我去別的地方
再隨便叫員警把我打發掉,那個後來到現場的員警也是叫我自己去調監視器,
之後別的就不說了,好幾次只要跟員警說要調監視器,他都會跟你說:監視器在維修
如果民眾的車遭失竊也能像大官一樣一個星期內就找回,報案也不會拖拖拉拉的,那樓主發的這篇我一定
沒意見,可是對照我親身體驗再看到別人身上發生的,再回來看這件事,感覺業績為主佔較大因素
一張酒駕罰單6萬五起跳,這麼好的業積當然不會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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