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bay wrote:營業額180萬依營業稅法三個月一次查定營業額...小規模營業人稅率1%..若都沒進項可扣抵...180萬*1%=1.8萬的營業稅...這樣有很多嗎??? 你說的是沒有錯,不過該商家已被核定改用統一發票,台北市國稅局是可以課他180萬*5%=90,000(每月)的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應按百分之五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處罰國稅局之所以敢這麼做是因為之前就有案例堅持不用統一發票,被按核定稅額乘上5%計算稅額,而且獲得行政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