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爸爸因開救護車為了救人而被判刑!

JerryChen wrote:
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恕刪)




若是前方無車
時速不要說多~~50km就好
關閉車窗開音樂中等音量
從聽到救護車聲音
就算立刻反應過來減速到完全停止的狀態
其實時間真的很短




救護車過路口真的比一般車輛更要小心呀








除了中指蕭那類人外
我是覺得不會有人故意去撞翻救護車




不過四個月真的是很重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賈雨村言 wrote:
這個判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嗎?

如何判斷何為應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

路上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你沒減速直接撞死他 =>過失致死 (應注意而未注意)

要是沒這條
以後想殺人就看到有交通違規的就都給他撞下去就無罪拉
印第安古諺:等到最後一條河被污染,等到最後一棵樹被砍掉,等到最後一條魚被捕捉,然後你才會明白,原來鈔票是不能吃的。
roy1976.tw wrote:
我朋友有收到判決書了...(恕刪)


已經宣判了,看來只有上訴才有些許機會看看能不能改變(不是上訴就一定會改變,而是說有可能會有一線希望的改變)判決結果。

如果沒有錢請大律師,不妨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看。如果他們也愛莫能助,只能說現實往往是殘酷的,若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的無力上訴就只能面對現實了。時間緊迫,如果要上訴一定要hold住時限,晚了就來不及了。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法律諮詢

cigs wrote:
已經宣判了,看來只有...(恕刪)


謝謝cigs大的資訊..個人深感謝意!

就如同判決書說的..:「能遇見卻未注意」是法官判刑的關鍵..
但個人認為::「能遇見卻未注意」其實是有爭議的...
因為何以證明救護車駕駛未注意...????
據現場目擊證人表示遠處即聽到鳴笛聲響..且大多數人都暫停或禮讓救護車..
而小貨車駕駛沒有立即避讓,貿然駕車橫越路口,撞擊到救護車左側車身,救護車因而翻覆.

在高速行駛下的救護車..行經十字路口的反應時間根本很短暫....
如果對方車速也不慢...就算注意到要煞車也不一定來得及..
若是每個路口遵守號誌都減速慢行..這樣不就又延誤了搶救時機..

而且當下是八十七歲詹姓老翁咳血不止..
鍾姓駕駛為了爭取時間而穿越紅燈...原本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的規定..

原本一二審「信賴原則」判無罪..
最高法院卻改判加罪於駕駛...
這樣不是打擊這些辛勞又冒生命危險的駕駛嗎?


roy1976.tw wrote:
在高速行駛下的救護車..行經十字路口的反應時間根本很短暫....




救護車還算是心裡有準備的過路口
貨車卻可能是完全不知道會突然冒台救護車出來



單純就反應時間去看
應該是貨車司機較短吧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JerryChen wrote:
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恕刪)


問題是 要是重聽
或者聽音樂沒聽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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