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Chen wrote: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恕刪) 若是前方無車時速不要說多~~50km就好關閉車窗開音樂中等音量從聽到救護車聲音就算立刻反應過來減速到完全停止的狀態其實時間真的很短救護車過路口真的比一般車輛更要小心呀除了中指蕭那類人外我是覺得不會有人故意去撞翻救護車不過四個月真的是很重
賈雨村言 wrote:這個判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嗎?如何判斷何為應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路上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你沒減速直接撞死他 =>過失致死 (應注意而未注意)要是沒這條以後想殺人就看到有交通違規的就都給他撞下去就無罪拉
roy1976.tw wrote:我朋友有收到判決書了...(恕刪) 已經宣判了,看來只有上訴才有些許機會看看能不能改變(不是上訴就一定會改變,而是說有可能會有一線希望的改變)判決結果。如果沒有錢請大律師,不妨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看。如果他們也愛莫能助,只能說現實往往是殘酷的,若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的無力上訴就只能面對現實了。時間緊迫,如果要上訴一定要hold住時限,晚了就來不及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法律諮詢
cigs wrote:已經宣判了,看來只有...(恕刪) 謝謝cigs大的資訊..個人深感謝意!就如同判決書說的..:「能遇見卻未注意」是法官判刑的關鍵..但個人認為::「能遇見卻未注意」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為何以證明救護車駕駛未注意...????據現場目擊證人表示遠處即聽到鳴笛聲響..且大多數人都暫停或禮讓救護車..而小貨車駕駛沒有立即避讓,貿然駕車橫越路口,撞擊到救護車左側車身,救護車因而翻覆.在高速行駛下的救護車..行經十字路口的反應時間根本很短暫....如果對方車速也不慢...就算注意到要煞車也不一定來得及..若是每個路口遵守號誌都減速慢行..這樣不就又延誤了搶救時機..而且當下是八十七歲詹姓老翁咳血不止..鍾姓駕駛為了爭取時間而穿越紅燈...原本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的規定..原本一二審「信賴原則」判無罪..最高法院卻改判加罪於駕駛...這樣不是打擊這些辛勞又冒生命危險的駕駛嗎?
roy1976.tw wrote:在高速行駛下的救護車..行經十字路口的反應時間根本很短暫.... 救護車還算是心裡有準備的過路口貨車卻可能是完全不知道會突然冒台救護車出來單純就反應時間去看應該是貨車司機較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