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在最新勞工薪資 公司做了這樣的公佈 ok嗎


chung221 wrote:
看來貴公司的HR很閒...(恕刪)


HR?

沒看到是找總務嗎?

連HR部門都沒有吧XD
小九八 wrote:
前面有某大說對了,只要每月高於法定的最低基本薪資,跟遵守法定工時

所以是說...就算他不加在"底薪"也行嘍 因為沒加底薪=加班費不會加

工時很OK啦1~5八個小時 週週休 依各部門需求加班

通常都是周周做 加班都超時

小九八 wrote:
話說開版大的公司玩文字遊戲玩好兇



因為....↓↓↓↓↓↓↓↓

獅甲園裡管伊玲 wrote:
連HR部門都沒有吧XD

幹了十幾年了 叫了董娘乾媽好幾聲 終於讓他從助理小妹躍身為總務處長兼人力課長


因為有fu所以Fuck
其實看起來貴公司並沒有『加薪』耶,
只是把原本年底發放的薪資差額分配到每個月去,
至於加班費會不會增加,很難說,因為加班費的算法很多種,

基本上正規點的算法是:

固定薪金額/本月天數/每天工作時數 *加班時數

加班時數基本上如果是星期一到星期五,則前兩個小時要 X 1.44
兩個小時之後是 X 1.66

而依照我原本的舉例,假設你這個月加了兩小時的班,是在星期一加班,
則算法會是

(700(日薪)*31(天))/31/8 * 2*1.44 = 252

依照舊制的算法是

(700(日薪)*30(天))/30/8 * 2*1.44 = 252

基本上算起來是一樣的。

檢核加班費基準會不會被影響到簡單的方式,
就是拿去年12月的薪資單,
底薪/30*31 應該要等於你一月份的底薪,
否則,除非他們有將變動的獎金加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否則的確加班費會被低估。
歸洲海遼遼 wrote:

我們公司有勞委會 員工心聲他們說了算 基本上就是各部門的大咖 所以低層心聲應該是聽不到


貴公司是行政院嗎?
以勞基法第二條、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委會官網解釋來看,

月薪制的定義,每月(不管大小月)工資是固定的!!

也就是說,你們公司文中第一段,

(1)99年以後"新制",就是採完全月薪制的標準算法,月薪就是月薪,

沒有甚麼大月補貼、小月扣減,完全符合法條喔。

(2)99年之前的"舊制",年底補貼超過30日的部份,其實是搞不清楚月薪制的意義,算是觀念混亂。

不過反而領得較多~~嘿嘿~~

(3)在月薪制底下,若因為加班費及請假扣薪,必須換算成每日工資,按照法條:

每日工資的算法就是=月工資/30日/8小時 ,所以日薪一律是月薪除30天,以此作為每日工資的依據

↑↑↑這只是為了要當加班費跟請假扣薪的基準而已。所以跟大小月完全無關。

所以,公司公告中說"新制",一個月一律用30日算,就是從此而來。只是文字表達邏輯不清楚。



那麼,這份公告最後要說的,是甚麼呢?

簡單說就是不管你們之前甚麼新制舊制,公司以後都不採月薪了啦,一切改採「日薪」,一天一天算。

大月領多,小月領少。........這樣,看懂了沒.....基本上都合法......

這是16號傳mail給勞工局的內容


這是勞工局的回覆


想問一下 若我真的親自去勞工局說明 公司會知道我嗎

有申訴經驗的版友指導一下

不然等二月若不滿意就交給壹週刊吧(有收到pm了)





clark9527 wrote:
貴公司是行政院嗎?



對不起 我錯了 懶得改


綸擬辟市 wrote:
否則,除非他們有將變動的獎金加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否則的確加班費會被低估


所以在等2月 看結果如何 因為1月才實施


Eusebius wrote:
那麼,這份公告最後要說的,是甚麼呢?

簡單說就是不管你們之前甚麼新制舊制,公司以後都不採月薪了啦,一切改採「日薪」,一天一天算。

大月領多,小月領少。........這樣,看懂了沒.....基本上都合法......


小月領的少?是說....底薪因為算日薪制的 所以以18000為例會變成

18000除30天(正常天數)=600(日薪)因為二月是28天或29天

所以600乘28(29)=16800(17400)

所以公司可以不用調漲"底薪"到18780嗎

因為這樣底薪就不到法定薪資耶

許多同事都擔心是不是除了不補發31天之外 也沒加到底薪

比如說 a底薪18000距離政府新規定的底薪還差780 公司會不會只另外補780而不是加在底薪

因為這樣加班費也不會多


謝謝各位 二月薪資單到手後還要勞煩大家 先祝大家 新年快樂恭喜發財


因為有fu所以Fuck
歸洲海遼遼 wrote:
比如說 a底薪18000距離政府新規定的底薪還差780 公司會不會只另外補780而不是加在底薪

因為這樣加班費也不會多


工資至少要調到18780,也就是日薪626以上(18780除以30日)
不過,用日薪計算,2月的確會低於18780,所以要補到最低工資

依勞基法的工資定義,並不區分底薪或甚麼名義,只要是例行常態發給的,都算是工資
而且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也就是日薪18780/30=656<----加班費也應該用這當最低標準

公司只要每月都在最低工資以上,就算合法

你們公司的這個更動,對員工「沒有甚麼好處」,只是計算方式改變(朝三暮四<-->朝四暮三)
但我也沒看出員工有甚麼損失,就全年來說,領的總額應該是一樣的
若以最低工資來說的話,2月還會補滿到30日,看不出有少領

看來也沒有違法,就是這樣.......

如有錯誤,也請前輩指教....
歸洲海遼遼 wrote:
想問一下 若我真的親自去勞工局說明 公司會知道我嗎


一下日薪計算,一下月薪計算......
為何這麼好的制度,政府機關不導入實施呢?


歸洲海遼遼 wrote:
先前是算月薪30天 遇到31天的日子 年底會補發薪資
現在似乎沒了 ...(恕刪)


偶的解讀是這樣

公司沒欠你錢
可能還會多給你錢~~~~~




先前是算月薪30天 遇到31天的日子 年底會補發薪資
現在似乎沒了


上面藍字部分還有
只是改成第2點,變成每個月發


也就是說

以前是"年底會補發薪資"
現在變"31號的月份,就把31號當天的錢給你"


另外

第6點就很明顯寫到
補給你18780

代表符合勞基法,沒有底薪全薪這種東西
你告到勞工局也沒用


寄給壹周刊
偶看你會站不住腳


嫌薪水少
就提昇自己的能力
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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