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善工作環境 又要回到老問題
你的掛號費用要增加 又有很多人要挨哀叫了
都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要除應該全台各行各業
刑法修一修都除了
民選首長花那樣多錢選舉一個月才多少
待遇多差
民選首長與政務官做 選民服務 多累
很多還下班作
敢攤拼酒跑來跑去
黑白兩道
地方上有些還有刀有槍風險多高
萬一 選民服務 喬的不好風險又更大
它們才應該除罪化
這樣可以嗎?


莫零 wrote:
人家提的是:醫療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而且情節重大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來節制醫療人員因為醫療糾紛所負擔的刑事責任。

誰來判定呢? 這算疊床架屋嗎??
要定義清楚...

除罪的項目跟範圍...除罪化不可能無限上綱...

不在醫師控制範圍內的意外 本來就應該無罪 這一開始就要先區分 這不在討論範圍...

在醫師可以控制內 但也許技術不夠精良 也許精神不濟 也許醫護默契不佳 導致的輕微疏失...

這應該是可以被允許除罪的...

嚴重的疏失 例如醫師割錯器官這種離譜案件 除罪就太過分了...

另外 除罪是指刑事責任 醫師不用擔心被關 但是民事責任不可能豁免...
絕對不能除罪,
還要成立專門救濟協會,
幫助所有對醫療行為不滿意的病人及家屬以及其他人員,
控告醫師及護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一切費用全免。
控告所得捐出來。
如果民眾真的絕得不能除罪 那就要考慮健康保險是否要停辦了

回歸市場機制

realeric wrote:
如果民眾真的絕得不能...(恕刪)


除罪化跟健保有何關係?
回歸市場機制 那麼 醫療品質的等級就是你的醫療費用

realeric wrote:
回歸市場機制 那麼 ...(恕刪)


變比較貴或便宜跟除罪化的關係在哪?
再說健保有規定醫生的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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