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3318 wrote:
可是前幾天接到銀行(債權人)來電
說她前夫生前用她婆婆的名義貸款買了一部車
她為保人(十幾年前,那時還是夫妻)
如不還錢就要扣其薪水3/1(約6000元)
這代表對方應該沒有進行法訴程序
建議可以跟銀行協商一個合理的金額來分期攤還
這種"無擔保"債權~銀行是能收多少算多少
不會強求全部收回的
切記如果收到法院公文
要在期限內捍衛自己權益
不要漠視不理
台灣債務方面的法條很多是你不反對,就是承認債務存在
feng3318 wrote:
她同事說可以不經過法院.直接扣薪
這種情況真的只能任其扣薪嗎?
當然不行,一定要有法院的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
才可以扣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