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真的要要求立法限制e-Tag 只能用於高速公路收費的讀取,不然你我將毫無隱私可言!非危言聳聽。


kenchu1109 wrote:
不一樣,社群軟體是個人可以選擇的行為,

是不一樣,但是以影響層面來說,究竟是開車的人多? 還是使用社群軟體的人多?

坦白說,覺得eTag會影響隱私的人,只有買得車、養得起車的人。可是究竟哪一種狀況比較嚴重? 哪一種狀況比較需要立法保護?

如果政府推動的政策,涉及隱私的部份,每項都立一條法律管制,那個資法是做什麼用的?
法律是有分層級的,eTag的管理如果已經包含在個資法裡,那只要由個資法來管理就好,不用再為eTag立專法來管理。若是有管不到的地方,只要再修個資法就好,這是法律效率的問題,所有隱私的部份都以個資法去管理,若是底下再立專門法條,容易產生法條衝突的問題,所以說要為eTag再立專法管理,真的沒有必要。
敗家不歸路, 越走越恐怖
kenchu1109 wrote:
立法不能用於搜集個資...


eTag 裡面沒有個資,個資是保存在遠通那裡

(除非遠通洩漏個資)
喵~~ 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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