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份自願離職切結書的合法性?

離職有2種[自願離職][資遣]
都是合法的,

現在看起來,公司就是要逼他自願離職,
自願離職就領不到資遣費與相關補助,
所以就看誰比較能撐。


本幕方陣 wrote:
離職有2種[自願離職...(恕刪)


其實還有連續曠工三日以上開除
若是用這條,就不需資遣
所以很多老闆都會把這條擴大解釋
還用扣薪來要脅恐嚇員工
這樣都是違反勞基法的

基本上工作就是好聚好散
若是只是為了等被資遣在那擺爛
自己計算一下是否值得,請三思


疾風怒雨,禽鳥戚戚;霽日光風,草木欣欣。可見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天罡星 wrote:
2015-03-03 15:14 by 天罡星 台灣只台灣只要簽字就有效力!


jeff5810 wrote: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還有未具行為能力者簽名也沒用

18歲以下的簽名也不見得就會生效



雪山上看雪 wrote: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本來就沒有這一條

交情好就幫忙,沒交情就不用理太多

雪山上看雪 wrote:
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
→所謂『預告離職』指的是勞工,但也規範僱主,勞工提出自行離職應遵照預告期間、
另方面當僱主欲合法資遣勞工時,亦要遵照預告期間,該期間勞工可請帶薪的謀職假,僱主若不遵照亦可,但是該期間應折算薪資給勞工。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yes
重點是「先告知」這動作有無記錄?有無留證據?例如填離職單(自行影印複本)、或e-mail。
以防僱主咬定妳朋友未有提離職動作,反而以『曠工(曠職)』計處。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要
依民法「口頭承諾,契約即為成立」
既已任職,代表雙方合意勞資聘僱行為,不以有無簽署"offer letter"為要件。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yes
同上
重點是「先告知」這動作有無記錄、證據
有時僱主會賴皮,你口頭的不算,我沒聽過。

雪山上看雪 wrote:
目前我朋友在這公司工...(恕刪)

看到"未完成離職程序,其薪資不計,日後亦不得向勞工局等申訴...." 這些文字,便與法令牴觸,即使員工簽字亦為無效。這種東西都是騙不懂的人,你朋友根本無需理會,即使簽了,日後向勞工局申訴,雇主也不可能憑那張破紙佔到任何便宜

如同樓上網友建議,既然老闆耍表,朋友臉皮夠厚的話就繼續留下來擺爛,等老闆資遣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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