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上看雪 wrote:
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
→所謂『預告離職』指的是勞工,但也規範僱主,勞工提出自行離職應遵照預告期間、
另方面當僱主欲合法資遣勞工時,亦要遵照預告期間,該期間勞工可請帶薪的謀職假,僱主若不遵照亦可,但是該期間應折算薪資給勞工。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yes
重點是「先告知」這動作有無記錄?有無留證據?例如填離職單(自行影印複本)、或e-mail。
以防僱主咬定妳朋友未有提離職動作,反而以『曠工(曠職)』計處。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要
依民法「口頭承諾,契約即為成立」
既已任職,代表雙方合意勞資聘僱行為,不以有無簽署"offer letter"為要件。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yes
同上
重點是「先告知」這動作有無記錄、證據
有時僱主會賴皮,你口頭的不算,我沒聽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