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跟前女友分開後一年,法律有規定不准靠近她家中多遠嗎或限制時間等?散心權利也沒有嗎?


o-_-o wrote:
就算你蹲她家對面的馬路上抽也沒關係, 警察也沒權力趕你走, 也沒任何法律強制力不讓你在那兒抽.

即便你們有約定, 但沒有證明的口頭或書面契約, 或甚至沒約定罰責(有罰責最多是起民事效力, 而且還可能要打折), 你一樣可以放心抽...

只有一種情況, 是有申請保護令之類的, 但一般情侶普通的分手, 哪來這東西?

再問你了, 如果男女雙方本來就是鄰居或同社區的呢? 逼你搬家嗎? 那為什麼不是女方搬呢?


事情有像樓主講的那麼簡單嗎?

樓主啊,很多事情放下吧,

大家不是傻子,你以為上網po個文就能取暖喔…



台北這麼大,你硬是要到前女友家附近抽煙,

她家人硬是會遇到你,你硬是撐到人家叫警察,

看就知道很多事情你沒說,

不過以前的事就讓它過去,不要一直留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假設如果,之前什麼事都沒有。

警察敢來趕你,你大可以譙他。

大馬路上,公共場所,憑什麼要求你不能在這?

帥氣的小銘 wrote:
如主題因為工作到由...(恕刪)


你很故意!!
帥氣的小銘 wrote:
如主題因為工作到由...(恕刪)


先講清楚為什麼分手吧!
不然,我只會覺得是需要申請強制保護令的恐怖情人!

帥氣的小銘 wrote:
因為之前限制我,我才突然


是透過法律程序還是黑道限制你
原因為何?


這種恐怖情人的共通點就是...

"都不是我的錯, 是別人的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不好意思,請問這樣子有算跟追他人嗎?只是到遠處抽完菸時間到就離開了說。
以目前社會氛圍
是很有可能的

當然法條解釋因人而會有些許差異、與彈性空間

既然都有"刻意"了
被警察"關切","勸導"也是剛剛好而已
等到人家"屢勸不聽"時
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那也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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