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_-o wrote:就算你蹲她家對面的馬路上抽也沒關係, 警察也沒權力趕你走, 也沒任何法律強制力不讓你在那兒抽.即便你們有約定, 但沒有證明的口頭或書面契約, 或甚至沒約定罰責(有罰責最多是起民事效力, 而且還可能要打折), 你一樣可以放心抽...只有一種情況, 是有申請保護令之類的, 但一般情侶普通的分手, 哪來這東西?再問你了, 如果男女雙方本來就是鄰居或同社區的呢? 逼你搬家嗎? 那為什麼不是女方搬呢? 事情有像樓主講的那麼簡單嗎?
樓主啊,很多事情放下吧,大家不是傻子,你以為上網po個文就能取暖喔…台北這麼大,你硬是要到前女友家附近抽煙,她家人硬是會遇到你,你硬是撐到人家叫警察,看就知道很多事情你沒說,不過以前的事就讓它過去,不要一直留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