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f726876 wrote:
為何會想帶玩具槍....(恕刪)


之前香港或大陸的新聞有報過了,沒想到也有台灣人涉案
很多人專門由香港帶"玩具"槍進大陸!
罪很重,千萬別開玩笑!
我朋友在青島的父母是企業老闆,有被人舉報販賣海洛英。公安武警在家裡搜出120克海洛英,驗血父母都陽性。父親被判三個月緩刑,母親看守所三天就回家做飯了。你說在中國靠的是什麼?

ggfun wrote:
我朋友在青島的父母...(恕刪)



吹牛不要吹太大哦

120克海洛因 是什麼概念?

你那朋友父母在青島難道是沒了他們 青島就要倒一大批產業? 已經到了呼風喚雨的程度了?

台灣人最在乎洋大人的態度

中國這幾年 頂著英國、美國的壓力 處死了不少毒販

50克海洛因 直接是死刑

你這還是從家裡搜出來的 公安也就罷了 武警的頭面也能擺平?

估計是冰毒之類的 順手就吹成了海洛因

yangqian wrote:
吹牛不要吹太大哦
120克海洛因 是什麼概念?
你那朋友父母在青島難道是沒了他們 青島就要倒一大批產業? 已經到了呼風喚雨的程度了?
台灣人最在乎洋大人的態度
中國這幾年 頂著英國、美國的壓力 處死了不少毒販
50克海洛因 直接是死刑
你這還是從家裡搜出來的 公安也就罷了 武警的頭面也能擺平?
估計是冰毒之類的 順手就吹成了海洛因


哈哈~估計去他家是城管,給順便吹成了武警!

yangqian wrote:
吹牛不要吹太大哦 120...(恕刪)


就這點~~~大陸好棒

難道你是傳說中的.. wrote:
中國是法治嚴明的國家
所以治安很好
幾乎沒強盜與小偷
更沒有貪污...(恕刪)


所以抓到的跟逃到海外的
都不是貪污



anthisan wrote:
https://www...(恕刪)


海關本來就是會搜查你隨身所有一切的東西
可能招致法律問題的東西, 能不要出現,最好不要

像假槍,粉末不明藥物,不明液體,刀械等
這種東西出現一定會被盤查留置的, 輕則趕不上飛機
重則像你一樣

若是換成落後國家, 看不搞死你才怪
別以為自認合法就行, 或是可以這國出境, 為何那國不能入境?
或是認為入境國的海關警察都怕事很nice,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有的希望你愈糟愈好,可以上下其手抓你進去關,也滿足他們積效

之前東南亞國家, 還有機場安檢趁遊客不注意,偷塞子彈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11/201511031678439.html#.Vw2nwfl94Q8
遇上了看怎麼辨?

個人也有遇過,通關要錢要東西的

也通關那麼多次了,這些眉角應該都要有才對

ggfun wrote:
我朋友在青島的父母是企業老闆,有被人舉報販賣海洛英。公安武警在家裡搜出120克海洛英,驗血父母都陽性。父親被判三個月緩刑,母親看守所三天就回家做飯了。你說在中國靠的是什麼?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 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是指佔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 較大的,構成本罪. 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 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 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120克海洛因,夫妻雙方都陽性,還一個三個月緩刑,一個三天就回家?

海洛因10克以上就入罪,10-50克稱為“數量較大”,應判三年以下徒刑;持有50克以上稱為“數量大”,應判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要想按這個罪名判決,還必須把自己洗得白白的,能證明自己不是在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才可以,否則就是更嚴重的罪名,120克足夠死刑了。一個人沒事藏著120克,你覺得警察那麼天真,會輕易相信你就是為了自己吸食嗎?

就你上面所言,必須同時搞定刑警、武警、檢察院、法院再加上這些部門的省一級主管官員,讓他們把罪名改為持有毒品以外的名目才可以,因為涉毒的罪名沒有哪一個是可以判三個月外加緩刑的。

你朋友家產得有幾十億吧,拿去賄賂的錢也得有十億以上。不,那也不夠,搞不好家裡還要有一個國級官員的親爹才做得到。

自古以來,我朋友、我親戚、我同學這三位強人總是能創造奇跡,這一次想必也不例外。

djh449 wrote:
anthisan
2015-09-03 14:50 #1
我們是台灣人在大陸經營特種工作
今年生意一直很不好,我們出貨常被公安查緝,我大陸的同事也犧牲不少
我們想神明的保佑我們生意順利,雖然我們是特種行業,但是我們不是偷不是搶不是詐騙職業無分貴賤,請問我們可以拜什麼神保佑我們出貨順利?感謝各位

㊣水工生
2015-09-03 16:28 #13
能否告知做啥行業啊

我精通各行各業拜神大全
我能指點指點


看了一下,開版這位應該就是吃這碗飯的吧...

知法犯法能怪誰呢...

難道你是傳說中的.. wrote:
中國是法治嚴明的國家
所以治安很好
幾乎沒強盜與小偷
更沒有貪污...(恕刪)


看到這邊我笑了...
iantsai74 wrote:
這是您的親身經歷嗎...(恕刪)


這是我的親身經歷

可能你是律師,或者熟悉中國的法律,但是不用替臉上貼金或者把他們行為合理化,中國違反法定程序不止是把我關進看守所不准交保而已


在大陸,即使是英國、美國公民,因為攜槍、販毒被抓到判刑甚至是死刑的也不是一次兩次了,而是每次都絕不通融。
〉即使玩具槍它們認定是槍,我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香港台灣是玩具槍誰知道在大陸就是槍支了?我沒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意圖,律師也提出了,應該是無罪,甚至沒有羈押理由允許交保,但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最後我也是被判緩刑罰款而已,不用坐牢,但是我羈押期限已經等同坐牢了,這個羈押有必要?我認為很離譜,嚴重侵害了我的人權。在台灣刑事司法實務上我知道交保是人權,羈押是例外,但在大陸羈押是常態,交保是例外。


否當時您攜帶兩支模擬槍直接闖關而未做申報?
〉當時我不知道是違禁物品,自然沒有申報的義務。時候辦案人員跟我說兩把已經違法,這是違禁物品,所以帶入境已經是走私行為,不管你有沒有申報,這種解釋我當然無法讓人信服。走私說實話要金額數額問題,而且我一直主張我沒有牟利,他們仍然認為我是走私

不知道當時是怎麼回事,那一次居然還放你進關了,直到一年後才逮捕你。
〉我是被網上追逃,問題事隔一年後才立案追逃?任何國家都有刑事追溯權,如果我真如他們認為涉及重罪為何當時他們不立案要1年左右才立案,當中是否涉及執法人員瀆職或秋後算帳之嫌?

香港賣的各種玩具槍,帶入大陸可能會吃官司,當時在香港買的時候,店家理應提醒您,我猜,也許他們聽您講國語,有意無意間沒提啊醒您?
〉如果我前知道不能攜帶,我還會帶嗎?這也是我的辯護理由,證明我沒有故意的犯意,無奈中國依然堅持起訴審判我


1、拘留通知書未簽名。這個我有查到,從法律程式來說,被刑事拘留人員簽名確實不是必要的,你拒絕簽名,辦案人員在拘留書上注明你拒絕簽字、按手印即可。否則豈不是,任何人只要不簽名就無法被刑事拘留?
〉我當然知道,但中國不依法定程式當然不只是一份通知書,如我影片所述拒絕讓我打電話,不讓通知家屬(事後我家人也是一個禮拜後才知道)誘騙的方式(騙我可以打電話,但是到我被關進看守所也沒有讓我接觸電話的機會)執法辦案,公安把我丟進看守所什麼都不管了,我大概兩天后才有人提訊,一個月才見檢察官等等


在台灣涉嫌犯罪移送法院,檢察官聲請羈押或交保釋放不得查過24小時
在大陸公安可以先行羈押送看守所,檢察官法院不會有機會提審,我被關押37後才有檢察官來看守所提審我,不要說大陸法律就是這樣,這是違反基本人權,在大陸輕罪羈押甚至押人取證是常態,在看守所我看到不少小偷扒手也是押3-4個月才開庭審判在臺灣可以交保的罪,在大陸一般都是被長期羈押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司法程式就沒有任何人權保障這個就是現實,更比不上民主法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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