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法律,她當了你的繼母,但是卻不辦理收養,那麼她從你老爸身上拿到的任何一分財產,她死後都不用分給你。相對的,你對她也沒有撫養義務。吃虧的是,你撫養你老爸,你老把卻把錢拿去養她,你這個虧吃定了。至於房子的問題,我猜是娶繼母前就買了繼母的名字?那完全是算計好了,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有,婚後財產才是夫妻共有,婚後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可以主張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必須分遺產。婚前的不行,登記誰的就是誰的。收屍公式:1.結婚前必須先抝到對方送房子2.結婚後絕對不能收養子女這樣就不怕對方子女收自己的屍分自己的財產了。話說回來,都幫你生兩個妹妹了,想必結婚時間也不短,也算不上是收屍部隊吧。
所以她要一輩子守寡,一輩子住在那邊,才對的起你們家喔?你爸不在了,她希望以後有老伴互相照顧,嫁人也是早晚的事,不是現在,以後也會就算沒賣房跟再婚的事,我看你以後也不見得會養她吧既然這樣她為自己的晚年著想,不是很正常嗎?
看來樓主只能吞下去了認了,要不然向法院主張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房子一半產權屬於遺產,看是否能爭取到一些權益。我很好奇,父親續弦娶的繼母(後母),雖無血緣關係,法律上也是要叫她媽媽,但是父死後繼母再嫁,那關係上又該如何稱呼?該叫她什麼?
找到這一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希望對樓主有幫助,建議樓主先弄清楚,房子是在那一年購買的,如果是在 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也就是說房子如果是31年前買的,即使是在繼母名下,房子所有權依舊是樓主父親的,屬於父親的遺產,樓主有權分得一部分。**圖片來源: 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