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預告知契約終止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指誤信而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顧主家屬,顧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汙辱之行為者
3) 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癒之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產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經營業上之秘密,制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連續礦工三日,或依個月礦工達六日者.
只要沒有犯到以上的條例..板大可以盡全力跟太座的公司爭取該有的福利.. 有必要時可跟勞工局進行申訴
資遣..需有預告
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 於10日前告知
2)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20日前告知
3) 工作三年以上, 於30日前告知
4) 勞工接獲預告後,位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以上資訊希望對板大有所幫助
野馬GT500 wrote:
那家公司叫什麼名子 ...(恕刪)
公司名子就不便在此明講,況且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家中型的中小企業,但是它是某知名品牌愛X達的供應商之一,本來我們還計劃申訴到這家國際知名的公司。
Ben5127 wrote:
勞動契約終止
不需...(恕刪)
是的,目前我們已經同時到勞工局及勞委會辦理申訴及申請調解,不過我的心得是,這種事情其實承辦的公務人員心態很重要,以我同時向勞公局及勞委會申訴來說,勞委會的承辦人員明顯比較站在勞工的方向思考而且積極的幫我們爭取該有的權利,而勞工局就似乎比較傾向能把案子結束掉就算了(不管結果是否有利於勞工),當然我想這跟哪個單位無關,應該只跟個人心態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