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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843246
洗洗刷刷嚕啦啦 wrote:
好像美國就是這樣?
強姦犯假釋後,住在你家附近,會直接通知你
是英國
而且還會上電子腳鐐
台灣?想都別想
人犬團體一定靠腰
而且台灣的電子腳鐐只是一個浪費錢的腳環
一點屁用都沒有
要犧牲多少少女才能證明電子腳鐐是無用的?
anthonykang wrote:
贊成公布犯人照片姓名
其實台灣以前是有公佈的
去判決書查詢系統就可以查的到
問題是在立法委員林淑芬的作秀...阿不是...我是說努力之下
07年法務部就把所有的判決書的被告及受害人姓名全部改成 甲OO、乙OO(甲乙不是姓氏,判決書上真的是寫甲乙)
我贊成隱藏受害人姓名
但是完全無法接受"因為加害者已被判刑,不應再將其示眾"這種婦人之仁的說詞
充滿問號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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