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海邊的地質公園曾發生一個案例
有一位年輕人意外落水而溺水
在場的工作人員見義勇為將他救上岸
並施以人工呼吸
最後那位年輕人命大被救回來了
但部分肋骨因此斷裂(CPR過程中難免的)
青年的父母到醫院的第一件事並不是感謝
而是控告那位工作人員急救不當造成他兒子肋骨斷裂
進入司法程序後
法官問的第一件事就是該工作人員有沒有相關急救資格證照
所幸該工作人員有救生員執照並出示給法官看才免去一場官司
所以前輩一再告訴我們
1.沒有證照千萬別見義勇為
2.就算有證照救人之前也要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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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想到有一則新聞他說
在北市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
並將患者救活
但是事後家屬反而告他!
告他因為沒有醫師執照卻對病患使用高級心臟救命術
什麼?
救人一命反被告?
那不救的話又告你醫療疏失
那你要他怎麼辦?
回到原題
殘障人士的確是需要社會大眾多多幫忙
可是要是每個殘障人士都像他們這樣以後誰敢幫忙呀?
如果照法官的說法難道說要幫忙之前還要先準備證書嗎?
在當時不是陳同學白目或是愛玩把他推下去的
而是好心幫助他
卻不小心跌倒才發生意外的....
他哥哥說要幫助人要量力而為
要幫助人的確是要量力而為
但是今天不是因為陳同學他沒力氣導致的
而是跌倒才發生意外的
我想在當時最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的就是陳同學了
或許顏家五年來心裡受了很多的折磨
但是他們有想過陳同學五年來的心理情況嗎?
最讓我氣的是他們說了一句"這是遲來的正義"
什麼意思?
你們說這句話好像當時是陳同學把他推下去似的...

人與人之間越來越冷漠,就是因為越來越多這些不可思議的事情所造成的。
沒帶零錢沒法坐公車,好心的你資助20元,結果....不好意思,你的愛心被騙走了,因為他再繼續向下一人裝可憐,你下次在遇到真正需要資助的人,你還會幫忙嗎?舉凡這些不可思議的例子可是一大堆的。
今天還有一個很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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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金山國中特教老師曾思儒涉嫌殺害前女同事案,高等法院上午作出更五審宣判,判決曾思儒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對於最高法院一再將案件發回更審,前來聆聽判決的被害人家屬認為,兇手手段兇殘、證據確鑿,最高法院卻一再就犯案細節發回更審,讓他們無法接受。(陳鳳如報導)
原本在金山國中擔任特教老師的曾思儒,因為欠下大筆債務,於是涉嫌在三年前潛入學校宿舍行竊,沒想到被以前的何姓女同事發現,雖然被害人已經說出財物位置,不過,曾思儒仍然持啞鈴、電磁爐等物品,將被害人活活打死,事後還用大批衣服掩蓋屍體,企圖掩人耳目。案件經過高等法院更五審審理後,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但仍然依照強盜殺人罪,判決被告死刑。到場聆聽宣判的被害人的家屬,一看到被告出庭應訊,就難忍悲憤情緒,放聲大哭,也對案件多次更審卻遲遲無法定讞,要最高法院法官負起全部的責任。:
被害人家屬並拿出被害人生前的照片,表示在這起不幸事件發生後,全家人生活的因此改變,只希望兇手能早日伏法,才能還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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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確鑿還可以上訴!天啊..........難道罪犯的人權這麼寶貴嘛!


那些崇尚人權的團體、個人,希望妳們能良心發現,人人皆有生存的權利,但是你已經侵犯他人的權利,那就不值得去保護你,而是應該盡快的結束你生存的權利!就好像銀行給你借款的權利,但是你借錢不還,馬上停止繼續你借款的權利,還要把你列為"拒絕往來戶"昭告天下!(這個倒是執行的非常徹底)
我想問的是受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如果是法官的親人受害,他能那麼有勇氣讓他上訴嗎?更何況是"罪證確鑿"!



真的對這個法律制度感到疑惑,難道真的法律是保護壞人而設立的嗎?真的是無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