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按確定,而且正常跳到第三十頁)
不會是被釣魚釣走了吧??

系統LAG,請自動忽略謝謝
彩色 wrote:
我弟在美國唸書,提醒...(恕刪)
geo3425 wrote:
網路下載燒錄成光碟 就是第91條第3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再加上 第 一百 條 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就變成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 只要檢察官跟警察 發現有盜版光碟 他就可以主動偵查 如果倍檢察官跟警察找到證據 能證明這光碟 是你自己拷貝的 那就是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了 但還是那一句話 如果你在家自己下載 在家自己拷貝 完全沒有外流 那被發現的機會還是極低 是違法的 但很難被取締 可是很難會被取締不代表完全不會被取締
...(恕刪)
geo3425 wrote:
我手上就曾經有一個案例 有一個網友平常會在網路上抓影片看 抓不到的影片就上網買盜版看 有的盜版很精美 他看完後 就想說轉賣出去 把盜版日劇放到拍賣網上 就被廠商法務盯上了 偽裝成買家購買之後 向保智大隊檢舉 保智大隊受理後申請搜索票前往搜索 當場發現他自己下載燒錄的海角七號等影片 當場就以另案處理 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時候 檢察官就以他轉賣盜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以及重製罪(第九十一條 內容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而且因為2條都是以光碟的形式犯前項之罪 他面臨2個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的處分
...(恕刪)
geo3425 wrote:
結論 網路下載燒錄成光碟,自己持有絕對是違法的 而且是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雖然 很難被抓到 但萬一被抓到 就要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
...(恕刪)
geo3425 wrote:
【裁判字號】 92 , 訴 , 728
【裁判日期】 940630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至於上開會員重製MP3 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或雖不得主張合理使用,但可引用免責條款抗辯之疑義。經查:著作權法中,除了顧及對於著作權人員創性的表達及經濟、人格利益的獲取,而予以其各種排他性的權利之外,在某些情況下,為兼顧調和社會公益及促進國家整體文化之發展,例外地對於著作人的獨占性權利加以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列舉合理使用之各種情況,而同法第65條並規定所謂合理使用之概括條款。甚至在92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該條項業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對於非基於商業利益之重製,亦以重製份數(5 份)或侵害總額(3 萬元)之限度,作為免責條款。在網路將他人MP3 錄音著作重製下載至個人電腦之行為,最常引為合理使用之依據為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從而,著作權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網站對於民眾也以電子郵件表示,為供個人使用而由網路上少量下載檔案的這種重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www.tipo.gov.tw)網 頁資料一紙附卷為憑。然由於上開特定會員之重製行為,或涉及商業利益(如顏盟凱犯罪集團中不詳姓名之可特定人重製MP3 檔案之目的在於將之燒錄為光碟銷售),或非為個人使用(如周洪舜、陳浩軒係將重製所得之MP3 檔案另外儲存至其網路業者申請所得之磁碟空間內,分別在其所架設之「天馬音樂網」、「封塵地下站」供不特定人重製;如鍾建智、黃慶忠係將重製所得之MP3 檔案放置在資料分享夾內供其他會員下載),已發生替代市場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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