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cancerpp wrote:
拾金不昧連3起 他們...(恕刪)
對他們來說,都要講『法』啊!因為他們認知法就是最高的道德標準咩!
不過,有網友也分析得很清楚了,純要以法的層面來講,似乎這位女大生也沒有理由要請求權喔!
請搭電梯到2877樓。
再幫其中第二點補充一下,報導說原本雙方是先約在啃得雞見面,後來女大生覺得不妥,才改在警察局的。如果當時沒有想硬要凹那三成的念頭,直接還給人家,或者就收下人家婦人的兩千塊紅包就好啦!幹嘛又要改到警察局?所以女大生所持的理由是?可能是想到要符合法律這點才行,所以才改的囉?可是,女大生卻比人家婦人晚到派出所,那這個......又是羅生門嗎?
remo2919 wrote:
那...那...那這...(恕刪)
人家承辦警察心裡面已經很OOXX了,也不能責怪他。
最近還有個更倒楣的呢!請看這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