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芬粥 wrote:我有一個問題是請問當時法官是否有權因為對此案感覺不單純而裁定要羈押謝嫌? 坦白講,有空間....也就是要讓檢方把證據資料補上來...因為法官作裁定羈押的准否,以檢方聲請羈押書上所載的理由為限,若事由載明但未付證據資料可要求補正..因為要有理由和"事實",而羈押理由的事實無法僅以某人犯某罪就逕予認定符合
養樂多殺手 wrote: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恕刪) 但他的判決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所以我才說若是要依大眾所認為的正義來判決的話~那台灣法律"可以廢掉"了.........法律有個東西叫裁量~判多判少也是依個案來做決定~並不是客觀上民眾認為要判死刑~法律就一定是判死刑~一切委由法官的決定~就像前幾天新聞有位民眾對小河還是小溪下毒~主因是要毒魚~但有位民眾說這種人應該要判死刑?哇~毒魚就要判死刑?倘若要依民眾認為對的才是對的~那只是恐龍民眾跟恐龍法官的對決~要去罵司法官前先去瞭解法律再說吧~
吳院長 wrote:但他的判決不符合社會...(恕刪) 法律判決不能悖離大多數的民意判決結果不能符合法理情這法律法官 我想也不需要存在~~你舉的例就像前幾天新聞有位民眾對小河還是小溪下毒~主因是要毒魚~但"有位"民眾說這種人應該要判死刑?有位民眾奇怪這位民眾代表大家嗎? 代表大多數人嗎?你拿這個例子會不會太奇怪
狄夢 wrote:其實我很好奇,若法條改成:嫌犯在交保期間若再犯,該負責檢察官或法官必須負該案1/2刑責。這樣的話,不知道那些法官和檢察官會怎麼判?? 非常贊成台灣這鬼島就是被這群爛人玩成這樣好人 膽戰心驚壞人 成天秋屌 (金大風這種的)台灣是不是犯罪者天堂大家都知道是亂世就應該用重典台灣已經亂到好人都沒啥保障了發文的更好笑了拿著死死的法律條文來告訴大家法律常識我想都能上網法律常識不會低到哪去如果都要按法律來判那根本不需要法官啊用電腦就好了啊輸入電腦犯啥罪判多少一清二楚今天過時的法律本來就應該修正而法官的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心態早就該淘汰了法官只有進場制度根本就沒有退場機制所以怎判 亂判 閉著眼睛判都不會怎樣的啦做到老 領到老
吳院長 wrote:但他的判決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所以我才說若是要依大眾所認為的正義來判決的話~那台灣法律"可以廢掉"了.........法律有個東西叫裁量~判多判少也是依個案來做決定~並不是客觀上民眾認為要判死刑~法律就一定是判死刑~一切委由法官的決定~ 如果台灣是陪審團制你所說的"一切委由法官的決定"完全都不成立~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日本於2009年起也加入此制度。陪審團根據人數多少,可以被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罰才由法官決定
法律人就是這樣啊依條文條文整天要人弄懂法律再發言連另一種看法都沒辦法接受說起話來頭頭是道卻沒有感情什麼靠感情判決會失去公正性啦是會啦不過你這種判決不也是讓許多人認為你沒有公正性?人吶,不要做死人要做活人連這句話都無法理解其含義你枉做人了
無敵娘娘槍 wrote:坦白講,有空間....也就是要讓檢方把證據資料補上來...因為法官作裁定羈押的准否,以檢方聲請羈押書上所載的理由為限,若事由載明但未付證據資料可要求補正..因為要有理由和"事實",而羈押理由的事實無法僅以某人犯某罪就逕予認定符合 前輩您好,紅字部份小弟不是很明白懇請前輩先原諒小弟的冒昧與失禮假若您時間上允許,能否簡單舉個例子替小弟解個惑?
ipad168 wrote:有法官指出,審理性侵案件,只要被告有再犯之虞,就可以裁定羈押,就算檢方只有以重罪為由聲押,法官只要將裁定理由寫得完備,仍可羈押被告,過度拘泥檢方未以重罪以外的理由聲押,恐淪為法匠。...(恕刪) 這就是我重視的要點只要法官勤勞點,還是可以進行羈押,別老是將責任推給同樣是人不是神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