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my1223 wrote:
這件事情只有和警員執法過當有關,而且那個警員也自認自己用過當...這是事實,法律上站不住腳否則警員會負擔看護費?
01的鄉民法律水平有待加強,許姓少年是強姦棄屍犯,那是事後才知道的,兩件事情不能渾為一談,
那我就不要混為一談
我們先假設不知道車子裡的是何人好了
今天車主駕車衝撞員警,警方為求自保開槍,何來過當之說?
不然你說說看什麼時候開槍才算正當用槍
撞到的那瞬間再開槍嗎?還是被輾過去的時候再開呢?
員警自認過當是因為讓副駕駛下半身癱瘓因而自責,這方面只能說是他慈悲心太重
彭姓警員,你真的是好傻好天真阿
再來
張瑞山議員
一樣撇開強姦犯不談
警方是因為車內駕駛衝撞員警才開槍的,用槍時機並無不妥
那你是不是欠警方一句道歉?
警員認為自己道義上有責任所以支付賠償
不是法律上站不住腳吧!!
"或許"有防衛過當
但有無過當也要等法官判決確定再說不是嗎??
雖然我也認同"開槍"與"姦殺"是兩回事
但"衝撞員警"和"開槍"可是一回事了吧!!
很多人好像把所有的事情混在一起談或是刻意挑出來攻擊
恐怕容易流為筆戰喔~~反而讓大家想聲援員警的美意失焦了
題外話
ps 上面有人提到法官應該要判他死刑
這就讓我想起當年念台灣某國立大學法律時的同學
我有兩三個男同學當初在念書時可是認定強姦罪(還沒改為妨害性自主前)應該要除罪化喔!!
理由呢?
"因為女生穿這麼辣不是在誘人犯罪嗎??自招危機"
現在這些人喔~~散布在台灣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啦!!
太誇張?怎麼會
法律系最有名的笑話(林教授的笑話)
某很會念書畢業及上榜的優秀年輕女法官在某酒店案時的對話
檢察官曰:.....嫌犯正在為客人進行吹喇叭的服務....
法官曰:那證物喇叭怎麼沒有呈上???
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