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kevinwon wrote:
蔣怡很優呀..別動她

口亨,恨呀,照殺...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人不...(恕刪)

唉~鬼打牆的蟲~跟那位死掉的狼~
法律規定~那40位死刑定讞的囚犯~基本上該死~
沒辦法~你們生活在你們所認定的鬼島~
不死心~去修法吧~
對了狼大~你不是笨~你是呆~算我寫錯字了~
嘴砲你不是最行的~所以~
歡迎來到台灣~
不爽阿~跟某人的言論一樣~去跳太平洋游到美國吧~
wolf3wolf3 wrote:
...(恕刪)對於激烈的言詞 或者 看了就暈想吐的言論
你可以有以下動作...
1.回報
2.設黑名單
3.當空氣一樣 視而不見


喔喔喔......

我看到了共識的曙光~~~
kyouhayashi wrote:
全部廢掉好了
大家覺得怎樣...(恕刪)


那要先開放槍枝合法擁有先--咦歋?好像也不用喔;因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也跟著廢除啦~
小玩子 wrote:
法律沒規定殺人=死刑,所以殺人償命就是錯的?=>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推論。...(恕刪)


GOOD!

一語中的...


借用狼大的絕招:

刑法第22章 殺人罪
========= ========= =========
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273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第274條 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第275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 =========
第276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其實蟲大說的一點都沒有錯,殺人,真的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殺人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這論點對於已定讞的那40個死刑犯適用嗎?恐怕很難...

換句話說,那40個人有誰是因為第271條 & 第272條以外的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的?

40個死刑犯的犯行,別棟大樓已經有熱心版友多次貼出,恕小弟疏懶,就不再去複查了...

所以要以之為廢死論調基礎,恐怕是力有未逮呀......
小玩子 wrote:
以上這段話,如果不是...(恕刪)


非也,廢死一夥很喜歡玩文字遊戲跟無視大法!

我說殺人償命是對的,蟲先生就用法律"沒有"規定殺人"一定"要判死刑來說明殺人償命是"100%"錯誤,
於是我又問那要是被判死刑的話呢?他就啟動無視大法

他們說受害者家屬也有不要求處死刑的,
我回應說法治社會不該因為受害者家屬的要求來訂定處罰,他們就說原來你們說在乎受害人是假的,
我反問那要是家屬要求死刑呢? 無視大法又出現了!

其實一切都很簡單,廢死就是多數人願意讓殺人者不償命!
而殺人者償命這個觀念不只出現在台灣,世界上歷史上的法律都包含這個觀念,
所以他並不是一個新概念,也不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然而人們開始認同有些人是過失殺人,不該奪走他們的生命,所以對於殺人有不同的處置!
但對於窮凶惡極的殺人犯呢?
蟲先生只敢說殺人者不一定要判死刑,卻絕口不提這些窮凶惡極的人該不該判死?

我對於廢死一夥真的感到很失望,
廢死是你們的主張,而這個主張against到多數台灣人的的觀念,
所以應該是你們主動來跟多數的台灣人溝通,
然而我所看到的盡是玩文字遊戲,高傲的說殺人償命是錯的....
難怪越來越多的台灣人選擇從旁觀走到公開反廢死!
Kake wrote:
非也,廢死一夥很喜歡...(恕刪)


廢死團放空無視中
等差不多一個星期十天後
又開始自言自語
到時候又要來圍勦一次=..=
Kake wrote:
非也,廢死一夥很喜歡...(恕刪)

都已經懶得跟他們講法律層面跟道德層面~
因為講也是白講~
他們還是沒辦法修法~除非找個大咖的立委(不過至少在10年內都不會有這個可能)
呆狼跟笨蟲基本上你們可以在自我意識良好一點~沒差~反正一堆人已經識破你們的白痴言論~
連要筆戰都懶得跟他們戰了~何況一個只會拿行政法來瞎掰~一個只會拿廢死的道德大旗~
我真的不意外有那麼多人想要漂白成外國人的嘴臉~
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
cici5477 wrote:
沒有法律規定殺人者必定得償命,所以政府也沒有對任何人承諾殺人者必定得判死刑。
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罪無可赦的犯罪人,依現行的法律就是可以判處死刑,這也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恕刪)

潘達 wrote:
殺人的人不一定會被判死刑,但不表示所有殺人的人都不可以被判死刑。...(恕刪)

沒錯!
大家都知道殺人不一定會被判死刑
殺人償命只不過是一種說法
這麼愛玩文字遊戲
那我以後都說
罪大惡極手段凶殘又無悔意的殺人者就該償命!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人不一定會判死刑,就是殺人不是要償命,...(恕刪)

法律哪時改了我怎不知?
不是要改成不一定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上,殺人沒有過失的。...(恕刪)

第276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下非搧動只是純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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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廢死殺一個不會死....殺100個也不會死...........殺10000個也不會死
這跟電玩一樣了...不死之身見人就殺
那天有人看總統不爽 殺殺殺
心情不好 殺殺殺
看你不爽殺殺殺殺
想吃不要錢的殺殺殺
找不到工作 殺殺殺殺
政權就是殺人起家的
殺1個是犯人殺1000000個是英雄

廢死若要通過...請廢死的人站出來...一定很多人排隊要殺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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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殺人是不好的行為,觸犯法律請不要去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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