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全文了,
上司法院網站查了一下
判決全文也已經公佈
包括刑事訴訟以及民事的上訴都已經被高等法院駁回了
且不得再上訴
事件至此 總算塵埃落定
有空的時候 我也會履行當初的承諾
將過程中有遺漏的地方 以及網友們曾提出的疑點
一一的作說明
這件官司歷經了2年多
除了花費了一萬倍這瓶汽水價值的金錢
經歷了許多心力交瘁的時刻
一路走來 最不堪回首 也最讓人疲累無助的時候
其實是在桃園檢察署偵查庭的時候
維大力果然是桃園很在地的老字號廠商
桃園檢察官開庭前還有先去 "視察廠房"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上有明文耶)
在桃園偵查庭的時候
不只我感覺很差
我委任律師也覺得:檢察官問話方式以及辦案方向
不太符合他的經驗期望
所以幫我具狀要求移轉管轄
當我們具狀提出移轉管轄
桃園楊朝森檢察官卻說:
這件事他認為他可以處理 硬要把案子留在桃園
(但依法的原則是..先程序後實體 法律訴訟的程序上管轄權是 以原告就被告 原則)
這件案子的管轄權,本來就屬於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園檢察官卻沒有依法移轉管轄
而桃園檢察官在開完四次偵查庭後
明確在庭上說99年8月底會有結果
卻拖到了100年2月份
突然才又移轉管轄 把案子交給板橋地檢署
也讓人有諸多想像
(在99年下旬 我想因為有壹周刊 桃園檢察官自己也應該是有點忙碌的
這部分請網友自己用楊檢察官名字google吧)
而在桃園偵查庭"偵查不公開"的期間
也正是肛鐵人在板上故弄玄虛 大搞"握有內幕消息"之時"
現在回頭看看肛鐵人當時的發言,更可清楚對照
當時桃園檢察官對我態度很不友善
(檢察官在庭上直接跟我們說 我已經去維大力工廠看過了 ,他的工廠很乾淨
不會產生你照片裡汽水罐的東西
甚至直接對著我(眼光銳利貌)說: 我發現你很聰明!! 你讀書讀那麼高,自己做了什麼自己要清楚!!!)
我的媽呀,這是甚麼問案方式啊?? 這就是傳說中的先射箭後畫靶嗎??
感覺檢察官的心證上已經完全傾倒在維大力那邊了
而這些偵查不公開的過程,
卻被肛鐵人加油添醋的明喻暗諷
並一直暗指"某些人"在偵查庭上笑得很開心
把廠商.以及廣告商在偵查庭上的沾沾自喜 比喻的活靈活現
可以請問肛鐵人
這些難道又是托夢知道的嗎???
除了感受對我不友善心證的檢察官的態度
更不舒服的是
必須在偵查庭上面對廠商氣勢凌人的嘴臉 抹黑的言論 汙衊記者名譽的發言
以及令我莫名其妙的邏輯
例如:
廠商代表蔡副總:我們在事件發生後,有提出了1000萬元尋賞螞蟻活動,但都沒有人找到,所以螞蟻絕對不是我們製造過程中產生的(這個有因果關係嗎?)
或是: 廠商代表蔡副總: 我們發現被告有2個裝有螞蟻的汽水瓶子,在99/4/5以及99/4/10分別拿出不同的瓶子給媒體拍攝 (我哪來2個瓶子啊?)
這期間的煎熬 廠商的抹黑 檢察官的誤解. 有心人士的放話....
除了各處尋求法律諮詢協助奔波之外
還會去廟裡求神拜佛請求神明主持正義 (哈!)
當時才能真正體會到什麼叫心力交瘁
甚至一度覺得
什麼公理 什麼正義
都沒那麼重要了
只要還給我一個正常安寧的生活就好了
而到了終於如廠商所願 我被起訴了的時候
當時的我真的委屈.痛心.難過到了極點了
覺得司法怎麼可以被操弄到如此程度
復又看到大律師張冀明在商業週刊發表的文章
法官會收錢,檢察官會軟弱.《司法真相》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心下充滿了無力感與徬徨
到了板橋法院 法院有開了2次調解庭
希望我們和解就好了 (奇怪耶~ 桃園偵查庭從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廠商除了刑事提告,也提出了附帶民事告訴
附民事部分 廠商請了2個律師幫他們打官司
要求我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以及聯合報之全國版半版篇幅,要求字體為28號標楷體
登一篇廠商自己擬好的道歉啟事 連續三天)
而我當時提出可以接受和解的條件
是不用他們道歉 我也不再上m01更新這件事情的後續
讓事件就此消聲
但對方堅持要我登報道歉
(維大力的律師說 3天3大版的道歉啟事 是我們提出的條件啦..
那你可以討價還價 例如版面小一點 字體小一點..等等 讓我們再考慮... )
而這反而是我能一路堅持.與廠商打官司到底.不和解的原因之一
(打官司輸了也是道歉 和解也是道歉 那幹嘛不戰而敗呢???)
而後的一審 二審法院經過
也是一段冗長的故事
容我有機會再補充說明
今天主要是來告知判決全文已經公布並定讞不得上訴
哩哩扣扣一下子又打了這麼多
感謝網友一路的關注
這個官司
讓我真正上了一個社會學的課
我非常感激
有01上可愛的網友一路相挺
讓我失落時不會孤單
挫折時能再生力量
再次感謝大家 (一鞠躬)
我愛你們^ ^
台灣高等法院
二審判決全文查詢如下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決字號: 101年 上易字 第872號
二審判決全文查詢如下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決字號: 101年 上易字 第872號
刑事判決全文方面
台灣高等法院對案情的疑點交代更清楚了
也更明確點出
維大力廠商方面的指控 是多麼的荒唐無稽
(包括肛鐵人之前所提的 廠商所做的"無法破解"的實驗報告)
以下為判決書全文之爭點重點節錄:
是本件應予審酌者厥為被告究竟有無基於誹謗之故意而製造維大力汽水罐內有異物之假象?抑或南亞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之瑕疵?
觀之被告於「Mobile01討論群組」發表標題「昨晚的恐怖維大力汽水」之文章,係以文字及照片陳述其開啟系爭汽水後 發覺其內含有異物之經過,嗣因東森記者蘇怡璇發現被告發表之文章乃要求採訪,一開始為被告拒絕,經記者說服被告後,被告始同意接受採訪,並於新聞播出隔日,由南亞公司透過東森新聞記者羅友志前往被告家中了解系爭汽水狀況,被告與南亞公司接觸過程中並未提出任何賠償等情,業經證人羅友志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見偵卷一第164頁,原審卷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第62頁),可徵被告自發覺系爭汽水含有異物後,僅係將客觀發現過程及主觀意見以文字及照 片發表於「Mobile01討論群組」網站上,並未主動要求記者採訪,藉機擴大事端,亦未主動要求廠商賠償,且被告上開文章僅係發表於一般供網友討論日常生活事務之社群網站,而非時下流行經營人氣之個人部落格,被告亦無為增加點閱率而造假之必要,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動機而製造其喝到如附表一所攝照片所示內含螞蟻及不明物體飲料之假象。
而系爭汽水罐內確有傾倒出含有螞蟻及半黑半白之疑似發霉之黏稠物,且被告對事發之經過已積極舉證,尚無瑕疵可指,而公訴人指訴系爭汽水罐內之異物係出於被告所偽造,對於被告如何偽造等細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未充填飲品前之空鋁罐,如有保存不良,致螞蟻在罐內築巢,並自外攜帶物品入罐內堆積,在充填飲品前又未充分洗罐,甚或未洗罐,即將飲品充填進入罐內並封罐,即有可能發生如本案之異物存在,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汽水倒出時罐內 螞蟻都是死的,且有很多卵,沒有一隻活的等語(見偵卷一第48頁),證人蔡仁哲於偵查中亦證稱:罐子裡只有二氧化碳沒有氧氣,縱使罐裡有螞蟻也會死在裡面,不可能繁殖等語(見偵卷三第20頁),本案自亦不排除上開情形之可能。
況縱有該小洞之存在,依其洞口大小並無法將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顯非自該小洞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惟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並非空穴來風、毫無事實根據之「流言」,業經前開論述綦詳,是其所為上開言論並非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