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國內不比美國,300萬法院的確不可能判這麼多,頂多就是醫療費用加上一部分的精神賠償,至於懲罰性賠償,參考消費者保護法,最多也只不過是損害賠償額的三倍,再怎麼算也不可能達到三百萬之譜。
說起來其實是相當令人憤愾的,讓消費者喝到毒咖啡,卻無法透過法律給業者一番懲罰與警告,影響就是業者繼續故我,仍然不會做出改善措施。
記得過去美國發生賣噹噹熱咖啡燙傷人事件,最後賠了很多錢,也的確讓業者正視熱咖啡會燙傷人這個事實,而在包裝設計和告知顧客的環節上做了一番大改變,這才是消費者需要的。
但我們現在的法律沒有那種大額賠償的可能,所以只能期待星巴克自己良心發現,從作業流程上改善,否則難保這種事件不會再發生。
三百萬合不合理,見仁見智,但是否能給予業者足夠的警告,我想是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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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這個途徑大致上是沒辦法了,但透過網路級媒體,還是可以讓許多人知道這件事情的始末,我想受害者至少在資訊告知這方面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應該很多人在購買星巴克或其他業者的咖啡時,會先確認聞起來有沒有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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