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一堆人還是無知盲從到了極點?
說實在話,今天這欄改成「星巴克多可惡怎樣怎樣」
八成的回應就都不會有問題
偏偏這欄討論的是受害者的心態
大家就覺得「咦?受害者的心態有啥好討論的?」然後跟著起鬨....
做人處事不外乎看「情理法」
即使現代社會沒啥講究人情,但是總要合理
若都不合理那就只好上法院了
這次事件為何會引起很大的爭論?
就是因為當中有太多的不合理啊
要引起大家的聲援,難道不能有更合理更穩固的理性客觀證據?
只是訴諸感性的受害者形象,卻忽視當中的不合理或甚至不得有異議
我想01沒這樣的盲從吧?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錯在管理太鬆散,只能說教育訓練做的不夠完善
以及這位員工的態度實在太散漫
清潔濟留在煮咖啡的鍋子裡,一定要立即做清潔處理
必盡不管是食用或非食用清潔濟來講,必然具有一定的腐食性及殺傷力
這不是疏忽就可以算了的
如果真的消費者不察 一口氣喝完 試問後果會如何?!
但我也覺得被害人太過把傷害誇大
從事情發生的那天晚上到現在,每天夜裡只要一閉上眼睛,我就會想到那杯噁心惡臭的毒咖啡而失眠,焦慮恐慌的情況也嚴重影響平日生活作息與工作表現,只好開始向醫院精神科醫師協助,不知道要到哪一天才可以不要靠安眠藥入睡,不要靠鎮定劑安撫焦躁害怕的情緒……
雖然我們都不是喝下那口毒咖啡的被害者
但事主的文章內容在在都不斷在述說自已受的傷害有多深
如果真如此嚴重 我想也不可能這麼有條有理的 述敘這整個過程 而且過了這麼久的時間 才po在兩個知名的網站
真的不僅讓人懷疑舉著 不要讓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名號 來想要獲得更多聲援 不免讓人覺得很假
小沙子 wrote:
.這位大大(和許多其他大大一樣)說得也沒錯啦!但是這是另一回事!
原苦主喝到清潔咖啡了 ← 這是事實沒錯!
星巴克該付出代價(道歉+賠償) ← 這也是大多數大大同意的!
但是本串樓主開版的重點在於:
原苦主上網尋求聲援的「心態」!
星巴克不負責和原苦主的心態是二回事!
真的很難懂嗎?為什麼很多大大好像都沒分清楚?
還是…只看到標題就自己猜內文,然後就直接回文了?
不是要聲援本文樓主,小弟也不認識他,但是就小弟看到的部份…
樓主凡是談到星巴克也都是大力譴責的!
只是希望各位大大們能『聚焦討論』,不然永遠也說不清…
300萬是否合理?那應該不是本篇樓主開版的討論範圍!
PS.如果是小弟解讀錯誤,請指正!謝謝感恩~
..(恕刪)
對不起,請讓我將這一段護背起來,供後面想發言的大大參考。
1)是真的,大家都在譴責星巴克。
2)包括樓主也沒幫星巴克護航。
3)拜託別再提300萬了,金額多少不是本篇的重點。
另外再舉一個不爽網收錄的案例讓大家參考。麥當勞設施傷童 起訴經理
2001年,有個消基會的律師的孩子在麥當勞遊樂區撞倒頭、流血了。律師認為麥當勞設施有瑕疵管理不當,求償八百萬,(其中的640萬要捐給公益團體)。麥當勞拒絕。雙方開始打官司。以消費者權益為名的訴訟,當時頗受矚目。
2004年,店經理終於被起訴(前兩次都不起訴)業務過失傷害。
2005年,店經理無罪定讞。
2006年3月,最高法院判麥當勞勝訴定讞。(顯然,律師當初沒有對外說明今日導致「敗訴」的理由..)
2006.12月,律師選上高雄市議員。
這案例告訴我們幾件事:
1.國際知名企業在台灣面對消費糾紛時,不見得會願意賠大錢,還是要看「疏失責任大小」而定。
2.對照台灣消保法的小小「懲罰性賠償」條款,台灣消費者動輒開口要三五百萬或三五千萬,大部分時候是想太多了。
3.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概念,不是「情/理」概念。
4.所有當事人在尋求輿論支持時,都只會選擇性訴說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5.只聽見一方說法時,鄉民或許可以先作查證,或靜待另一方說法。否則,日後難免有被「利用/背叛」的惡感。
6.企圖以一個單一疏失事件來影響大企業的商譽,其實效果有限。(誰還記得這個麥當勞官司?以及其它大大小小的糾紛?)
7.要提升台灣消費者權益,還要靠同志們繼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