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chienyu35 wrote:
實這個案子也用不著討論到意願有沒有被違反


整個事件癥結點就在這裡

chienyu35 wrote:
另外,像這種「用電腦代替法官就好了」、「如果是你女兒你還會這麼想嗎?」這種媒體名嘴思維的話還是少講
會降低其他人對你的評價,講前者那你就設計一套軟體來瞧瞧嘛,幫我們司法改造一下,順便將該軟體輸出到


什麼評價?邏輯判斷本就是電腦的強項,從歷史證明電腦逐步在取代人過去的工作,只是當事人不願意承認罷了,取代是逐漸的,不然一下子取代了這些人要去賣雞排嗎?

戳戳小老頭 wrote:
本人非法界人士, 若...(恕刪)


大哥你看起來似乎想真正瞭解的感覺,我想跟你討論一下~
刑法是一種處罰你的權利遭受侵害的一種法律
有人的生命被侵害,所以可以討論殺人罪
有人的身體健康被侵害,所以可以討論傷害罪
有人的財產被侵害,所以可以討論竊盜或詐欺等等
這些權益被侵害的前提是,你要有這個權利被侵害
你知道你擁有生命權,所以生命被侵害你很清楚
你知道你擁有身體健康,所以你的身體健康被侵害你會很清楚
你知道你的口袋有錢,所以口袋的錢被扒走你知道你的財產受有損害
所以別人想侵害你的東西,首先是你要有東西被侵害
妨礙性自主罪章有好幾個條文,所保護的東西很特別,叫做性自主權
我不知道大家何時才開始知道什麼叫性,但我確定我在國小前應該還沒有這種觀念
性自主是什麼東西都不知道,那可以支配性自主權嗎?
所以對於不知何謂性自主的人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因為這條罪是保障性自主權
難道不知性自主為何物的人被性交都不罰嗎?國家鼓勵性侵小朋友?
當然不,A罪名不成立,還有B罪名,B罪名不成立,還有C罪名,我國的法律大抵上是這麼玩
所以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但國家為了特別保護幼童,所以有一條幼童性交罪
只要是一定年齡以下,只要是性交,就觸犯該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不代表無罪
妨礙性自主罪章有一堆罪名等著被告可以適用
當然,媒體不會說這些東西,說了就不聳動了......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Revenge wrote:
整個事件癥結點就在這...(恕刪)

這麼說來大家都有可能被取代,時間早晚而已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你會認為公車上身邊的異性沒有做意思表示時(沒說可以也沒說不可以),
手就可以伸進對方的內褲裡面嗎?
-------------------------
摸了三分鐘沒大叫還互留名片呢?

主觀上的犯意 需要很客觀的去觀察

絕對不是沒有同意 就是不同意那樣二分法
chienyu35 先生 你花那麼多時間你決德多少鄉民有再慢慢看 有再看文獻的

算了八 休息了

realeric wrote:
你會認為公車上身邊的...(恕刪)


那你就錯了,當被摸的要告的時候,就是摸的人要承擔後果。

隨便舉個例子
在你沒簽名時,醫生會隨便替你做器官移植?
在你沒簽名時,有人可以隨意轉移你的財產?
在你未同意前,都碼視為你不同意

怎麼現在遇到這個案子一切都變調了?是因為有恐龍?

Revenge wrote:
那你就錯了,當被摸的...(恕刪)


所以沒簽名就做愛一定是妨礙性自主的,是嗎?

TEXAN wrote:
所以沒簽名就做愛一定...(恕刪)


簽名只是舉例,表示同意,你太拘泥形式了
TEXAN wrote:
所以沒簽名就做愛一定...(恕刪)


根本無需浪費時間與他人一番唇舌,把時間花在有意義的人身上比較實際。睡覺吧~認真就輸了~


有些人只用問題做為回答,這算是甚麼討論的能力???



Revenge wrote:
簽名只是舉例,表示同...(恕刪)


不簽名怎麼表示有同意過,還是做愛時都有第三人在場旁觀,或都會把整個過程拍下來存證。

你既無人證又無物證,只要跟做愛過採個檢體加上原告證詞就能成立你妨礙性自主了不是...

你還會覺得這些恐龍在咬文嚼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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