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稍微說明一下

kuoyuan1 wrote:
法官領高薪、人民給他羈押與否的決定權。
可是事到臨頭,卻只會說自己不是神,無法預測及保證犯人會逃。


這真的是大哉問..但法官確定不會是神,這是唯一肯定的
有無預測能力和犯人會不會逃,其實不是裁定羈押的重點..
重點是檢方一定要隨便扔些事證給法官(不是證明犯罪成立的事證,而是會逃跑或滅證的事證,例如傳喚不到之類的),不然最起碼至少編些理由掰一下..
因為在判斷這些事由和判斷犯罪成立事由不一樣,判斷這類事由採取相當寬鬆的認定,而非嚴格認定,但若檢方連提都沒提,根本無從認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這也有某部分適用,為何?
在釋字665之前,用重罪羈押當理由,"直接推定"嫌犯就是有逃跑或滅證之虞,嫌犯有意見,他自己在羈押庭去說服法官他沒有被羈押的必要
然而釋字665之後,若用重罪羈押當理由,則不行直接推定嫌犯就是有逃跑或滅證之虞,檢方要舉證(最起碼搞些理由吧..),只不過不受嚴格證明法則限制,法院對此等事實是採寬鬆認定,但前提還是,你至少隨便扔點事由給我吧?
(例如,限制住居在戶籍地北市某區,你竟然周末跑去新北市渡假還不通報,檢方馬上要求撤銷具保聲押)


kuoyuan1 wrote:
然後要求同是人的檢察官掛保證犯人會逃


並不須要檢方掛保證,但單純以"重罪羈押"為理由,其他啥都沒寫了,依現制,不被打槍怎麼可能?

kuoyuan1 wrote:
羈押權可以下放給檢察官嗎?


最早檢方有羈押權,大法官說違憲
後來單純重罪羈押,大法官說違憲
然後一堆問題接著而來(不過我們的"人權"提升了好幾個層次).....

kuoyuan1 wrote:
不敢位自己的工作負責就是辭職,這個社會不就是如此運作的嗎?


嗯..搞不好過不久就辭了也不一定..再累積點經驗或多存點錢,自己出來開事務所
當法官有些人就當過水而已..當過法官的律師是很吃香滴...
當過專庭法官的,很多事務所更是搶著要..法官是拿多少錢?比的過大型事務所給的錢?別傻了...
當過法官再轉業的,通常都比原來賺得多..最起碼也輕鬆一些..
加油努力炮,或許你看的到他轉業的一天.....
拜託大家去推動修法好媽

拜託大家去推動修法好媽
jedijack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會不會逃亡..會不會再犯要拿出證據佐證.. ...(恕刪)


刑事訴訟程序本來就是在保障人權與追查真相之間做妥協。無罪推定原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但羈押事件的裁定,本來就不需要到有罪判決的無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畢竟會開羈押庭,就代表還在偵查中!

至於會不會再犯,這本來就不可能有證據,如有證據,就表示已經再犯了呀!所以刑事訴訟法並未對裁定准許羈押要求須附確實證據來佐證,只要有"...逃亡之虞",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可羈押。

至於本案的檢察官,感覺似乎有不認真之嫌,可能只是把本案當成例行小事件,事先沒想到會引起軒然大波。等事情鬧大了,就全部推給法官去承擔。以個人的實務經驗,除非已經是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否則檢察官根本都缺席羈押庭,只讓法官去唱獨腳戲。就本案而言,檢察官應該也沒出席這個羈押庭。聲請羈押理由不應只是因為重罪,個人主觀覺得,應該把被告的"計程車司機"這個職業考量進去,因為這個職業是反覆載客,很容易會讓更多婦女受害,所以應考慮是否納入預防性的羈押(刑訴法第101-1條)。至於法官,法律本就賦予法官可因"社會公益"的因素而職權主動地調查案情,只要在同一犯罪事實內,不須被檢察官的理由所拘束,也不會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但法官可能也只是把本案當例行公事,只要不違法,就趕快交差了事。

這年頭,法官的確較不好當,要注重被告人權,也要注意維護被害人的感受。但這也是為什麼法官可拿高薪和超高福利的原因啊!
很無聊!一堆人不知道在群起激憤什麼
只會被台灣的垃圾媒體,亂下標題的報導牽著鼻子走

或是看人家在罵,就跟一起罵
沒建設性的謾罵,跟暴民強暴犯有什麼兩樣!

交保,是一個以"無罪推定"為假設的法律系統,對於人權所做的基本保障。一個無辜的人如果不能交保,等司法程序幾年下來終於走完,工作也丟了,家庭也破裂了。誰負責? 人生匆匆數十年,國賠賠的回幾年光陰?

不是警察抓到的通通一定有罪,所謂的"冤獄",台灣的歷史上比比皆是。從法律概念看世界,的確和一般常識不同,整體社會法律系統運作不能爽就好。有的時候不好聽的話也是得有人說的。

不過反正嘴砲萬歲,講什麼法律常識、保障人權、法官也是人之類的東西,通常都只是吵到鬼打牆。如果真的這麼簡單,直接修法通通規定所有刑事案件涉嫌人通通不准交保(或是不用證據,員警一抓直接當眾斬首)好了。

Zaisen wrote:
交保,是一個以"無罪...(恕刪)


昨日2100來賓說得好極了.

賴律師說他從業這麼多年來,性侵害案件羈押的他幾乎沒有看見過

這意思是不是法官恐龍不恐龍,而是應該要去針對這個羈押交保的機制去作修法,把其他因素考慮進去...

而賴素如議員談到保釋金額的問題,直嚷嚷五萬元太少了,獅子丸當場就嗆他:那要多少?

議員想了一下說要20萬,

獅子丸直接說太少了,乾脆1000萬好了....1000萬交不出來就「無保羈押」了....

獅子丸昨天說得才是真知灼見啊

根本不在數目,在遊戲規則這樣定,每個法官(以賴律師經驗)都幾乎這樣判交保,其實是法律出了問題...

而獅子丸也指出,法官沒有接受對方「一夜情」的看法,如果有接受,連交保候傳都不可能,直接是「飭回」...

可見媒體亂下標題誤導民眾之可怕
還好人抓到了!!

很多人都蠻懂法律的...可是我想問 全世界的國家哪個國家敢說自己的法律是最完整的??

為何一直拘泥在法條上面...程序上面...

我們台灣的法律跟處理程序真的可以信任嗎?


swatn1 wrote:

昨日2100來賓說得好極了.

賴律師說他從業這麼多年來,性侵害案件羈押的他幾乎沒有看見過..(恕刪)


就我的經驗
強制性交案件
大約有95%以上會羈押
這位律師看來說的不實

ipad168 wrote:
就我的經驗強制性交案...(恕刪)


不清楚,也許你是法官還是律師,你有比賴律師敢講,你就跳出來講吧...先看清楚賴律師是打哪種官司的...
洪大衛 wrote:
為何一直拘泥在法條上面...程序上面
我們台灣的法律跟處理程序真的可以信任嗎?......(恕刪)


因為是法治國家

台灣要朝向法治國家走
一定要這麼做
過程雖然艱辛,很多時候並不如意
但是一定要這麼做
有誰學走路時不會跌倒呢?
有誰跌了倒之後就決定不要學走路了呢?
所以一切依照法去走
覺得法有問題
就修法
如此而已

不然學對岸就好了~

那些叫法官出來負責的人
殊不知自己正是破壞台灣法治的基礎的人
(即使法官有問題,但法治國家,就用法來解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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