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法官領高薪、人民給他羈押與否的決定權。
可是事到臨頭,卻只會說自己不是神,無法預測及保證犯人會逃。
這真的是大哉問..但法官確定不會是神,這是唯一肯定的
有無預測能力和犯人會不會逃,其實不是裁定羈押的重點..
重點是檢方一定要隨便扔些事證給法官(不是證明犯罪成立的事證,而是會逃跑或滅證的事證,例如傳喚不到之類的),不然最起碼至少編些理由掰一下..
因為在判斷這些事由和判斷犯罪成立事由不一樣,判斷這類事由採取相當寬鬆的認定,而非嚴格認定,但若檢方連提都沒提,根本無從認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這也有某部分適用,為何?
在釋字665之前,用重罪羈押當理由,"直接推定"嫌犯就是有逃跑或滅證之虞,嫌犯有意見,他自己在羈押庭去說服法官他沒有被羈押的必要
然而釋字665之後,若用重罪羈押當理由,則不行直接推定嫌犯就是有逃跑或滅證之虞,檢方要舉證(最起碼搞些理由吧..),只不過不受嚴格證明法則限制,法院對此等事實是採寬鬆認定,但前提還是,你至少隨便扔點事由給我吧?
(例如,限制住居在戶籍地北市某區,你竟然周末跑去新北市渡假還不通報,檢方馬上要求撤銷具保聲押)
kuoyuan1 wrote:
然後要求同是人的檢察官掛保證犯人會逃
並不須要檢方掛保證,但單純以"重罪羈押"為理由,其他啥都沒寫了,依現制,不被打槍怎麼可能?
kuoyuan1 wrote:
羈押權可以下放給檢察官嗎?
最早檢方有羈押權,大法官說違憲

後來單純重罪羈押,大法官說違憲

然後一堆問題接著而來(不過我們的"人權"提升了好幾個層次
).....kuoyuan1 wrote:
不敢位自己的工作負責就是辭職,這個社會不就是如此運作的嗎?
嗯..搞不好過不久就辭了也不一定..再累積點經驗或多存點錢,自己出來開事務所
當法官有些人就當過水而已..當過法官的律師是很吃香滴...
當過專庭法官的,很多事務所更是搶著要..法官是拿多少錢?比的過大型事務所給的錢?別傻了...
當過法官再轉業的,通常都比原來賺得多..最起碼也輕鬆一些..
加油努力炮,或許你看的到他轉業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