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AN wrote:
不簽名怎麼表示有同意過,還是做愛時都有第三人在場旁觀,或都會把整個過程拍下來存證。
你不是自己都把方法講出來了?

ken16885858 wrote:
一、二審的判決文要看清楚不是用刑法221條起訴,主要是用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恕刪)
ken16885858 wrote:
施法官的觀點是刑法221強制性交罪不成立,所以不能用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恕刪)
wrote:
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realeric wrote:
摸了三分鐘沒大叫還互留名片呢?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