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orioccidental wrote:
因為是法治國家台灣要...(恕刪)


就是這觀念阿
但很多網友還是不懂或只是為了罵而罵而已
而真能改善台灣司法體制的事情卻毫不關心
就如同名嘴揮文哥所說,他受不了這種民粹式的司法辦案 @@

本國人、外國人的受害者,辦案結果、受到的關注該有差別嗎? @@

這件新聞是不是因為當事人是"日本人",所以引起這麼大的回響? 請各位自由心證
法官沒有思考能力嗎?

只看檢察官勾選的羈押條件,都沒有舉一反三的思考能力嗎?


unimmi wrote:
法官沒有思考能力嗎?...(恕刪)


不是沒有思考能力,而是規矩不能這樣。

守法,守法,指的是不能違法做事,不論是殺人放火,或是不依照法律條文判案。
我只知道把羈押權環給檢方最合民眾要求

檢方來做羈押~應該是99%都不能交保

法官也給檢方做最好

99%都會有罪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啥麼跟甚麼東西啊!!這種"東西"還能交保..缺甚麼就補甚麼..這麼簡單..
分明就是法官自己的是非觀念已經偏掉了..還怪人家沒有法律常識???

那檢察官有沒有法律常識啊???那些提抗告的有沒有法律常識啊???

樓主是來亂的嗎??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目前在中國,不是有一大堆法官評估無逃亡之虞,卻交保潛逃出境的知名人士.

Passenger wrote:
啥麼跟甚麼東西啊!!...(恕刪)


都有法律常識,但是我們也有很多生活常識,卻也常常犯錯

這次我覺得大半都是檢察官少補正資料,
推給法官的錯

如果法官真的做了錯誤的裁量,司法院就該辦他,可是司法院不但沒動作,高院接受抗告但對大法官665號只是說「應須探求」不敢直接否定這個條文.

也就是說,他認為羈押的有必要,但是是在民意的謾罵之下,不得不做的處理,骨子裡還是認為應該按照665號的條件說,重罪,逃亡,滅證三項必須兩項成立,才能羈押...

昨2100開講的賴律師常年打家暴,性侵害案件就說了他14年的經歷裡,法官裁定性侵害肺罪嫌疑人羈押幾乎很少...這證明台灣有很多「恐龍法官」嗎?

我還是覺得是法條的問題...非關法官本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17/5/2v854.html
交保裁定惹議 板院法官澄清

看得懂得人就看吧

節錄:
土城警分局當時逮捕謝嫌後,在移送書上,以謝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

盧軍傑認為,不能擅自變更檢方聲請羈押理由,所以認定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未准予羈押。

對外界傳出盧軍傑採信被告辯稱一夜情說法給予交保,他澄清,他在TML BBCode
裁定書
裡已明確說明,謝嫌的辯解,是「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他從未採信被告的說法。


警察移送書都向檢方說明她會反覆實施、為什麼檢方到院方卻變成只有重罪羈押的選項?= =
unimmi wrote:
法官沒有思考能力嗎?

只看檢察官勾選的羈押條件,都沒有舉一反三的思考能力嗎?
...(恕刪)


法官的思考能力不是放在這吧

法官不是客觀公正嗎?
要客觀公正,不是要檢方(以及之後的辯護律師)把證據都呈上,才有辦法公正嗎?
若法官可以要求檢方再進一步提供證據以符合羈押條件時
那不是正好說明:法官有預設立場嗎?而這正不是法治國家所不希望有的嗎?

Passenger wrote:
啥麼跟甚麼東西啊!!這種"東西"還能交保..缺甚麼就補甚麼..這麼簡單..
分明就是法官自己的是非觀念已經偏掉了..還怪人家沒有法律常識???

那檢察官有沒有法律常識啊???那些提抗告的有沒有法律常識啊???

樓主是來亂的嗎??...(恕刪)


我不覺得是缺什麼補什麼
檢方自己疏忽,然後怪法官
為啥失責不用負責,
而依法辦理的要被罵?
這算是什麼道理/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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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得責任,就是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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