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如果是告訴乃論
要自己或花錢請律師提告?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如果是告訴乃論要自己...(恕刪)


........

「告訴乃論」跟「自訴」是不同概念的東西,前面說了!

再問下去要收錢了!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看熱鬧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感覺版主不到12點前一刻
前面說晚點會有的文字敘述是不會現身
反正閒著也是閒著
還是要謝謝你的解答

推倒胡 wrote:
........

「告訴乃論」跟「自訴」是不同意義的東西,前面說了!

再問下去要收錢了!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如果是告訴乃論
要自己或花錢請律師提告?


本案例不用
為檢方起訴

但檢方檢查證據後,可以認定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所以這叫做刑事附帶民事
先告刑事(由檢方起訴)

所以針對本例
有很多樓都提到要請律師啊...要花錢啊(律師費)....

這是錯的

還有刑事中常見的車禍傷人、車禍致死
前者告訴乃論(受害者提告後,由檢方起訴)
後者為公訴(檢方依法自動且必須起訴,即使受害者不告也一樣)

公然侮辱有點類似車禍之傷人案件、或是放狗咬傷鄰居這種案件
刑事上為告訴乃論(提告後,由檢方起訴)

-----
補充:有幾位大大提到自訴,採自訴也是可以啦,但是很少人這樣,因為要花錢(找律師)

所以大部分是警局報案, 刑事提告(附帶民事)→由檢方起訴。(檢方參照證據,可做出不起訴決定)
了解
謝謝cage9999推倒胡兩位
讓我釐清了一些常見的法律案件程序和用語的正確觀念
獲益良多
謝謝
前例,也是01 ,有沒有成案倒是不清楚

網路被罵白痴》警勸別告 遭疑吃案 〔記者楊美紅/麻豆報導〕網路討論中被罵「白癡」,引發網友不滿,日前向麻豆派出所欲告對方「公然侮辱罪」,警方以別浪費司法資源「勸退」,網友不滿,質疑「吃案」,麻豆分局督察室也接獲投訴,初步認定員警非存心吃案,是否處置失當還有討論空間


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這邊好熱鬧~ , 留個言先~ , 再回來慢慢看~~~
既然都上了監察庭,是不是公然侮辱罪或是毀謗,就由第三者,也就是檢察官來認定,假設雙方不合解,那就是由檢察官來判斷是不是成立,成立,那就是起訴
不成立,那大概就是認為這些話是屬於言論自由而不起訴
免責聲明:鄉民嘴砲。
你要提告是因為對方說 "你是白吃嗎??" 這一句嗎?
拜託這一句是疑問句 這根本很難構成汙辱 你等著被告誣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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