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那就請閣下下次在大眾...(恕刪)
+100
說的真好,
以性命來解釋就能讓那些腦筋轉不過來的恐龍法匠啞口.
明明221條是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對三歲小女孩的體力智力而言,抓著手限制,拿顆糖誘惑,就與大人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效果相同,
而對小女孩而言,不可能有享受性愛而合意的情況,當然就是違反其意願.
結果227條與十四歲以下性交罪,適用範圍應該是國中男女兩小無猜,為歡愉而性交設計的法條,竟被恐龍法官沿用來對應三歲小女童.
es4241 wrote:
+100
說的真好,
以性命來解釋就能讓那些腦筋轉不過來的恐龍法匠啞口.
明明221條是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對三歲小女孩的體力智力而言,抓著手限制,拿顆糖誘惑,就與大人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效果相同,
而對小女孩而言,不可能有享受性愛而合意的情況,當然就是違反其意願.
結果227條與十四歲以下性交罪,適用範圍應該是國中男女兩小無猜,為歡愉而性交設計的法條,竟被恐龍法官沿用來對應三歲小女童.
jokaichung wrote:
刑法271條殺人罪條文中並無"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文字
此與221條有"違反意願"文字的規定不可一概而論
既然221條法條中有規定"違反意願"
法官理應且有責任就此要件是否符合需加以審查
...(恕刪)
es4241 wrote:
以性命來解釋就能讓那些腦筋轉不過來的恐龍法匠啞口.
明明221條是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對三歲小女孩的體力智力而言,抓著手限制,拿顆糖誘惑,就與大人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效果相同,
而對小女孩而言,不可能有享受性愛而合意的情況,當然就是違反其意願.
結果227條與十四歲以下性交罪,適用範圍應該是國中男女兩小無猜,為歡愉而性交設計的法條,竟被恐龍法官沿用來對應三歲小女(恕刪)
rexjian wrote:
所以後來才要修法~。
對學齡前的幼童為性行為---特別是侵入性的性行為,
是嚴重戕害其身體健康之事,
不需多高深的學問都可理解,
卻拘泥於其對性有無認識,
實是不知所謂。
幼童不知生死之事,法律依然保障其生命權;
怎麼幼童一樣不知性事---特別是不受侵入性性行為的權益,
我們的法律就無從保護了?
我們的刑法還當真假設學齡前的幼童有合意與成人性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