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ooden3 wrote:
Hi 各位先進好,
據悉此商品均於2011同年生產,因台灣法令需在保養品加註到期日,訂貨當時向原廠確認提供"兩年"保存期限(此類商品按照美國法令應是只需製照日不需註到期日的)
後來發現船運加作業手續須耗時近六,七個月,會員買到手使用期限只剩一年多,又發現此其他保養品類之保存期限均約三年,經確認原廠後重新將2013年到期日中文標籤更改為2014年到期,並無存任何非法或投機動機(另據悉3/4周一就會將J&J提供相關文件呈衛生局結案),
其實此類商品按照美國法令應是只需製造日不需加註到期日的,好市多一向教育員工守法,故商品進口就必須遵照台灣法令相信好市多也不會做此等投機手段來取巧,
另外據悉好市多進口商品中文標統一委外由三信公司代工,賣場也沒有機會介入,更何況也不需要,因此舉並不會對賣場任何員工增加任何收入或好處,簡短發言希望能夠解決大家的疑慮,若還是不放心,下周應可致電衛生局問結果窩 ....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
根據您的回覆,好市多之所以會將商品到期日從2013年延展至2014年的原因,是因為船運需耗時六、七個月,您強調此種做法並無違法,我們也衷心希望如此!
但根據樓主提供的證據,我們由商品的 Batch Code 進行查詢,看到以下結果:

製造日期:2010年10月15日, Shelf Life:24個月 (應於2012年10月到期)
請特別注意底下打了一個叉叉,警告「此批商品已超過兩年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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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無意冒犯您所一再強調的「合法性」,但可否冒昧的請教您:
(1) 經過長期海運的化妝保養品,在化學或生物性質上,為何能超過原廠所規定的保存期限?
(2) 若因長期海運之故,而將商品之保存期限順延,其合法性出自哪裡?
謝謝您為廣大消費者之健康所做的一切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