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鄉民 wrote:
前輩方便給點關鍵字嗎...(恕刪)
我在中國時報有看到比較正確性一點的報導
聯合報沒看到
就法論法,法官沒有錯
但是以社會輿論來看,
法官的錯是『沒有積極作為』
(例:可以要求檢方補足羈押要件資料)
這段話就是可以深思的地方
到底請檢方補足羈押資料是預設立場呢?還是積極作為?
個人是偏向預設立場:如果沒有預設立場何必要求補資料?
或許法官可以換個方式,把羈押的理由再當庭覆頌一次並詢問檢察官這就是羈押的理由嗎?
也許檢察官可以發現這樣可能不夠,做緊急處理。
個人對法律不懂,針對這事件目前能想到的改善方式只有如此!也許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