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901 wrote:
比較本來就是拿不同的...(恕刪)
張飛打岳飛這種事也可以拿來說是對的?
情理法是個爛東西你也在拿出來說嘴就知道你是腦子是怎樣了
人情比理論比法律重 這種觀念在現代民主社會居然還有人讚揚
封建獨裁社會就是情理法的社會
殺了人 法官你老爸你無罪 法官不認識你 你只是路人甲 有罪 這叫情理法
法官兒子殺了人 有罪 平民殺了人 有罪 這叫法理情
你還活在古代封建時代嗎? 進步點吧 小孩子
順便問一下你數學成績一定很爛對不對?

angelliketw wrote:
大大講得義正詞嚴.....(恕刪)
angelliketw wrote:
顯見大大對於刑法的最為重要的基本原理還真是漠視...
由於刑罰是直接剝奪當事人的生命, 自由, 或財產. 所以, 刑法具有相當強的謙抑性. 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不容恣意. 法律標準如何? 不容一字一句的疏失, 多一分, 少一分都不行. 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行為, 就不成立犯罪. 法官不能依自己主觀喜好而為增減. 立法精神?? 請問是依您理解的? 還是我理解的? 上面所述的條文, 大大就沒能搞清楚, 如果從立法精神解釋, 我們的會是一致的嗎? 那跟法官的就又一致嗎? 更不用說, 大大所謂人之的基本常識與道德, 請問您所謂基本的, 共有幾項? 您的標準與我的, 甚或其他人的您確定每項都一致嗎?? 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要避免流於恣意, 流於主觀! 所以, 必須採取最嚴格的標準, 必須禁止類推適用, 必須禁止習慣法, 必須禁止溯及既往, 必須要求明確性.
ken16885858 wrote:
為何社會觀感會說...完全失卻了為人之基本常識與道德,一頭鑽進文字障裡迷失了自己,還以為可迷惑別人?
事實上許多有頭腦的法律人士們,給大家的觀感這是如此..一直繞著文字轉圈子,忘掉了法的基本精神..(恕刪)

ken16885858 wrote:
那請問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恕刪)
ken16885858 wrote:
對法律的解釋權..官字兩個口..輸定了...(恕刪)
ken16885858 wrote:
從過去的「至使不能抗拒」到「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修法修到現在還是爭議不斷.....(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