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例國外也有,

記得是雙胞胎犯案,也是兇器找不到,然後無法根據證據找出是雙胞胎哪一個做的

最後也是無法判決有罪。

其實這種問題,法官也是根據證據判的,他並沒有辦法確定誰有罪的時候,根據法理就沒辦法判刑。

雖然很,不過的確是有可能發生的,誰當法官都沒辦法。
惡魔常常偽裝成假先知的模樣 帶領無知的羔羊走進死亡的墓地
9527華安 wrote:
什麼都先不要說!!先...(恕刪)

不需要公佈,判決一定有法官署名......
bis0815 wrote:
兩個人都推說不是自己...(恕刪)

你看兩各一起判刑???
這樣的推論,下次有發生類似案例,大家要趕快逃離現場,因為要是肇事者逃離現場,旁邊圍觀的人相同邏輯推論結果都有可能一起判刑....
fredericyeh wrote:
在台灣有點奇怪......(恕刪)

喔?所以只有陪審制的司法制度才是好的???
請参照德日法系的司法體系...再做定奪吧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嚴格的證據主義很嚴謹...(恕刪)

那以後改為寬鬆的證據主義,跟民法一樣寬鬆好了,不過各位的稅可能要加重,不然監獄可能不夠用,因為一件案子在寬鬆證據法則下,可能有上百個人涉嫌,判決50個人有罪......
ginthdiana wrote:
那以後改為寬鬆的證據...(恕刪)

在下可沒說嚴格的證據主義不好
刑法的處罰要剝奪被告的生命~自由~財產
嚴格的證據主義本來就是必須的

有沒有地方可以找到本案的起訴書跟判決書啊~
這才是第一手資料
還有人要法官去調查勒...

搞清楚法官是幹麻的好嗎??

有腦殘記者在起哄已經很瞎了.....一堆人還聞雞起舞

centaur1256 wrote:
還有人要法官去調查勒...(恕刪)


+1

法官是負責判決的,怎麼老是有人想叫法官去調查……orz
從前從前有一隻笨貓,不小心變成了隨處可見的瞎忙族,而且還是薪水不多的那種。


這不就是密室殺人案嘛

密室有三個人 其中一個被殺

一定是另外兩個人殺的

但無法證明誰是兇手

只好判無罪
Elfprincess wrote:
+1法官是負責判決的...(恕刪)


那麼~是由司法事務官進行下列調查嗎
第 163 條 (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