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之村 wrote:我妹妹在網路部落格裡面幫別人做音樂盒給人家用等等之類的東西因為這樣侵犯著作權法 = =收到要去到台中法院還啥的地方可是她才國一 他不知道= =這是違法的 她以為只是分享而已.(恕刪) 還不知道這種行為違法的人要引以為鑑喔
倫敦男孩 wrote:那如果是放例如貝多芬...(恕刪) google一下先進國家對於音樂著作權都有立法保障,在美國著作權期限長達九十五年,但是在歐洲卻只有五十年,由於保護年限有差別,貓王、披頭四在五零年代的暢銷歌曲,未來幾年內,在歐洲地區就會失去著作權的保障。台視全球資訊網給參考!錯誤來訂正
JasonChenTW wrote:忘記在那看到的您可請求到居住所在地派出所作說明不用大老遠跑到台中.(恕刪) 警政署前一陣子曾行文各警察機關網路色情貼圖案件一律由嫌疑人行為地的警方偵辦避免一案多傳擾民請搜尋"網路貼色情圖 不再奔波應訊"然本件是違法著作權法的網路犯罪能否適用此新規定還未可知
ladisie元 wrote:那是保智大隊的刑案涉...(恕刪) 請問知道 閃的掉不知道 告到你賠到脫褲子看不太懂= =我妹是真的不知道= =她想說別人叫他幫忙做就做= =不知道侵權她們問我妹我妹該怎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