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2629 wrote:


原來是內衣展是屬...(恕刪)


所以才說你天 搞不清楚狀況 連說話也不清不楚!
show girl 除了內衣展 你有看過穿內衣? 比基尼吧!
平心而論
警察的確是失控了拉
有懲處是難免的

一般民眾失控還好
可是警察失控就不妙了 畢竟有配槍還是有差

retu77 wrote:
違法在先為何不能盤查?

大樓外面紅線常常拖車、無端擾民,應該找立委關切一下。

下次看到拖車來直接拿大鎖跟他輸贏好了。

社維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檳榔西施有符合嗎?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該警員有在依法執行職務嗎?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話,不是應該要2人以上嗎?


警察沒有爛權哪來的被記過調職處份,
難道你是認為該警察局的高層在包庇檳榔西施嗎?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Jim8051 wrote: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恕刪)


你的紅字標錯地方了,幫你更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另外幫你補充:
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署罪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當然,如果你認為,警察並非在執行職務
那麼還有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要用哪一條請自己選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oaooaooao wrote:
你的紅字標錯地方了,幫你更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另外幫你補充:
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署罪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當然,如果你認為,警察並非在執行職務
那麼還有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要用哪一條請自己選



是你搞不清楚法條吧!?

1.放蕩之姿勢
檳榔西施是哪個姿勢讓你覺得放蕩呢?
被警察壓在地上的那個姿勢嗎?

2.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冒似這個要有個前題呢.........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該警員是在執行什麼公務?
沒達到"執行公務"的前題之下,這個是成立不了的.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Jim8051 wrote:
是你搞不清楚法條吧!...(恕刪)

上班穿制服不是執行公務不然是在幹嗎??

光之傳承者 wrote:
上班穿制服不是執行公務不然是在幹嗎??


穿制服就是在執行公務?

本例警員單身一人去檳榔攤是執行什麼公務呢,
虧小姐的公務還是買檳榔的公務?
貌似有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是要2人以上的.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Jim8051 wrote:
穿制服就是在執行公務...(恕刪)

人力不足的警察,一個人的勤務很多種呀....調當天的勤務表就知道

況且一個人就不能執行公務嗎?單警巡邏在台北縣是常態啦!!

真的啦,他盤查那西施就可以算是在執行公務了啦!!
上班穿制服就算執行公務?那穿制服在外面吃飯算不算執行公務中?穿制服上公厠算不算執行公務中?穿制服去買飲料算不算執行公務中?穿上制服後所做的事全部都是對的?有異議都是妨礙公務?

在那個警察把西施推飛出店時,請注意...推飛出去.他已經不是在執行公務了,只是一隻憤怒的野獸罷了.



馬克斯01 wrote:
正所謂 認真你就輸了...(恕刪)


站在街上不穿衣服露出C胸也可以紅得很快!但注意一定要被媒體拍到,否則只是爽到路人而已.....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