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2629 wrote:
原來是內衣展是屬...(恕刪)
所以才說你天 搞不清楚狀況 連說話也不清不楚!
show girl 除了內衣展 你有看過穿內衣? 比基尼吧!
retu77 wrote:
違法在先為何不能盤查?
大樓外面紅線常常拖車、無端擾民,應該找立委關切一下。
下次看到拖車來直接拿大鎖跟他輸贏好了。
社維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
Jim8051 wrote: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恕刪)
oaooaooao wrote:
你的紅字標錯地方了,幫你更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另外幫你補充:
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署罪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當然,如果你認為,警察並非在執行職務
那麼還有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要用哪一條請自己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