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社區有管委會,是依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建制,依照條例,社區有制定規約的權利,當然,規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而且必須經過住戶大會通過
如果社區沒有自行制定規約,那就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切照規約、條例走,如果遭到聘僱人員(保全物流為管委會聘僱)責難,則管委會為唯一協調單位,因為管委會為可以說是聘雇主,聘僱人員的問題需聘僱主來處理,管委會無理由說「跟他沒關係」
如果管委會推卸責任,那很簡單,直接寫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處理,要不然被告訴人可是管委會(主委)喔!
至於保全說有住戶反應怎樣,那也不關他的事,因為住戶反應必須由管委會處置,而不是保全,保全只是將住戶意見反應給管委會,並且執行管委會委託的事物,換句話說,如果他(保全)說要這麼做,表示管委會授權,說不過保全,直接找管委會開罵就是
保全如果侵犯住戶隱私,不用跟他囉唆,直接報警處理,拍照勒,私人領域,警察進來都要搜索票,保全憑什麼進來拍照,還跟他反應什麼,直接報警,直接存證信函寄給保全公司,我就不相信他有多大權利可以檔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我只是解釋,沒有要引起口水戰!
我們有請設計師,
也有請經過國家認證的土木技師評估過結構安全才動工的!
我們整修後是自己要住,當然還是會以安全為第一考量!
如果保全主任想要盡責,
那他可以事先跟我們說,
而不是自己突然拿相機到我們家猛拍!
警察要搜索,也是要先跟法官請搜索票的啊!
如果警察擅自跑到別人家搜索,然後說他只是盡責...這說不太過去吧!
而且...這主任跑到我們家是什麼都拍!
最後當然也沒有拍到我們有影響結構安全的照片之類的!(因為沒有的東西要怎麼拍?)
難道,裝潢前要先跟這主任討論一下我們家未來的隔局?
如果社區有規定,那我照辦,但...社區並沒有這樣的規範!
雖然社區規章裡沒有規定的,我們也照辦了...
難道好人只有被欺負的份?那我不想當好人了!
============我是分隔線=============
保全主任說他是從法務部退休的!但不能擅自跑進別人的家中,他卻不知道!
其它的保全告訴我,要當社區保全,要先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這主任好像對這條例不是很懂!
也許他是真的有心要做事,但他的方法,態度都大錯特錯!
這樣的人居然還可以繼續在社區服務?!
第一次被停工,我們找管委會,後來復工,沒多久,有一戶(3戶其中一戶)出來吵,
於是主任又擅自停我們第二次工!(他並沒有可以停人家工的職權,所以我可以告他強制罪二次!)
但管委會說我只是善良的管理人後就躲起來了...
嗯...這樣看來管委會裡真的有人"不乾淨"!
不知道這要從何查起?怎麼查?
吵的三戶,只有一戶是我們的正上方...其它不是!
其中一戶甚至還要求如果他家未來水管不通,
我們要負責!
但...他家的管線...沒有跟我們在一起耶...
真的氣到想出來選管委會!
但我真的對這社區好失望!
只能再強調,我是人不是神,更沒有很大的胸襟可以原諒他們的所做所為!
沒有看到他們有相對的報應,我心中的怒火也很難熄滅!
我已經致電請保全公司給我一個交代,
但最後應該也是不了了之吧?
(已有保全告訴我這主任後面有靠山!)
我居然得到:"不會吧!X主任在我們的眼中是很和善的長輩耶!"
我心中的OS:我們是花錢繳管理費請一個長輩來社區供養的嗎?如果妳覺得他很和善,那把他請回妳們公司供著吧!
從地獄爬出 wrote:
回Clothoid:...(恕刪)
打電話沒效果的,請愛用電話錄音及存證信函
光是擅入民宅拍照,就可以叫管委會及保全公司出來道歉
另外,不用找保全,你的狀況應該直接找管委會,如果管委會不負責,一樣,錄音、存證信函準備著
聽你補充的,看來是有人(住戶)要搞你,保全只是出來做壞人,不過只要你有憑有據、沒有為反規約、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法,先把管委會壓死再來跑下一步,管委會既然是「善良管理人」,就必須照規約行事,否則就是失職,於法需負責,住戶反應事項,非違反法律及規約,管委會無權阻止住戶,否則先告管委會「強制罪」,我想你拿這些去找管委會,相信他不會也不敢再欺負你,除非你有違反法律、規約的作為,大樓保全沒有管委會的授權,根本不要鳥他,頂多你跟緊一點,他敢阻止你施工,只要沒有違反規約,管委會沒有授權他阻止你,他敢吭聲,你就請警察來
另外,保全要進入你家拍照,是你太好講話,一般社區規約,也只能規範公共區域的施工管制,例如清潔、外牆、鐵窗等等,室內施工,管委會無權過問,就算你打掉剪力牆,危及大樓,他也只能事後跟縣政府檢舉你違法施工,要進來蒐證,也要縣府公務人員才能來,憑甚麼一個保全就要進門拍照?就算管委會授權也不行,何況管委會也無權
至於搞你的住戶,很簡單,跟上面一樣,如果你沒有違反社區規約,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法,施工當時也沒有造成他房屋、管線損壞,他敢放話,你就錄音寄存證信函,準備告他恐嚇,要不然,理他做啥
照他的說法,別人家就不能裝潢喔!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