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環戴錯,不准進」2010 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始末


nchild wrote:
本案經檢察官與律師朋友雙重確認,皆認為依描述情節而言,應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已。


如果你的律師朋友去你家多抽了一張衛生紙帶回家用,可以預期你應該又要來po文了

"本案經檢察官與律師朋友雙重確認,皆認為依描述情節而言,應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已"

你真的確定你有朋友 ?
幫Blog打廣告已經不違規了嗎?
我尊重不同的意見,但是我想要強調的是,主辦單位並沒有尊重消費者。

覺得規定奇怪的不只我一人,但是當日主辦單位不但態度不佳(我想我還沒有無聊到主辦單位一開始好好說就要來投訴媒體),也無法提出任何理由。

自由(權利)不是不能限制,但是要看成就了何種權利(權利衝突時),也需考量比例原則。

在沒有其他考量之下,自由是不得拋棄也不得侵害的權利,無論你覺得事件本身有多無聊,侵害的程度有多低,但是侵害就是侵害。

因為左手、右手造成的差別,要剝奪入場權利,是維護何種權利?又符合比例原則嗎?

主辦單位只有在回應媒體時才提出理由,維護的是主辦單位的利益(不讓向黃牛買二手手環的消費者入場),你真的需要解釋才能明白這個理由的荒謬嗎?

一來,黃牛收購二手手環,購買的消費者只有1/2的機率會戴錯手;再者,只要賣手環給黃牛的消費者告知手環要戴左手,這規定會有效果嗎?不過是侵害合法購票消費者權利而已。

大家對事件嚴重程度的看法有歧異我接受,我只是要表示,侵害人身自由(卻又毫不在乎)這件事對於我而言的確很嚴重。
感覺就像...

迪士尼等許多主題樂園在出園後若當日要再入園,需要在手背上蓋特殊塗料的印章
「我因為穿戴因素不想蓋在手上,我要求蓋在我的腳底板上」

機場通關時要求旅客將護照封套拿下(非法律規定)
「我因為美觀因素不想將封套拿下,我堅持要套著套子」

動物園熊貓館規定拍照不能用閃光燈
「我相機 ISO 值開太高會有很多粗粒子,我還是要開閃光燈」

俗語勸諫大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但發文當事人是完全相反的典範
很難讓人產生共鳴或認同
只有自大的感覺


花錢繳學費,學校卻規定要穿制服
以後發文當事人的小孩是不是要拒絕上學?

花錢看電影,戲院內卻不能講手機
不知道當事人會不會覺得剝奪他憲法保障的通信自由?
要不要去申請大法官釋憲?

花大錢買機票,卻不能帶超過 100ml 以上的液體上飛機
被查到還要當場丟棄,當事人不知道是不是也要在機場大鬧?

圖書館不能吃東西、博物館拍照不能開閃光燈
看舞台劇還不能拍照、書店的雜誌不能自己拆封
牛肉麵店公用的榨菜不能用自己的筷子去夾

世界上有很多不是法律的規則
什麼都要把自己放在最高的位置,這樣的話很難愉快的生存下去


整篇文章看下來,事件最初的「入場時被攔下」、「工作人員試圖扯下(後來又說是剪下)手環」等部份沒有影像紀錄
只有當事者個人單方面、情緒性的陳述

而唯一有紀錄的影片,看不出保全和工作人員有任何無禮之處
一開始保全態度良好、禮貌相勸,反而是當事人的反應異常激烈,彷彿遇到什麼人生中最嚴重的事情

還一直強調「經驗法則」、「比例原則」
請問是要依據誰的經驗?誰訂的比例?

消費遇到自己覺得不合理、不認同的規定
除非規定明顯違法,正常人應該是跟對方溝通,或是直接離開拒絕接受
而不是直接無視該規定,然後被勸阻又大吵大鬧

總之,難以認同

又是一個不尊重別人只在乎自己的案例

規定帶左手你偏偏要帶右手

跟別人大吵大鬧

搞的自己一肚子大便

就跟台中那兩個無聊的小女生一樣

將來你的孩子跟你說你規定我要寫功課我偏偏不要

下課就要回家我偏偏不要我要在外面遊盪

不要跟壞朋友交往我偏偏不要

不然我告你....................

無理取鬧很難讓人苟同

社會每個人都這樣天下就大亂了
請問手環戴在你左手上很難嗎?
有比登陸火星困難嗎?
先說明,簡單生活節負責人張培仁已經道歉,已轉發當日受氣的其他網友,個人接受張先生道歉。

chanhanliao wrote:
感覺就像...

迪...(恕刪)


儘管看法不一,還是謝謝你花時間回應。

不過,你指出的幾個例子都可以輕易想到原因。

1. 增加辨識困難度與時間;
2. 影響檢視或掃描的便利性;
3. 驚擾動物。

這些原因與自由之間如何取捨可以討論,但是手環事件則根本沒道理。

請不要搞錯了,權利是原則,侵害是例外。

沒有原則例外的概念,「你為什麼不戴左手 vs. 我為什麼不能戴右手」就會無解。

消保法中為何要商品及服務販售人(廠商)負舉證責任,原因就是消費者與廠商間通常是權力失衡的狀態。

你說我放自己在最高位置,但若主辦單位死不讓我進去,我終究還是進不了,還只是一個弱勢的消費者。

你有你的價值觀,或許權利受損只會大小事化無,我不認同你,但還是尊重你花時間表達的想法。

其他無的放矢的留言根本不值一回。
看了許多文章,我有個想法:到底自由可以擴大到什麼程度?

是這麼大<---->?
還是這麼大<----------->?
還是要更大<------------------------------------------------------->?

為了容納他人權益和自身權益衝突的存在空間,自身權益或許要退讓一些,或說是主張權利的例外,那「堅持」和「退讓」的比重,要怎麼拿捏?

若擴大到極限:「只要我想做,法律也沒規定我不許做(假設我熟知法律),我就大方做。不必管是否對旁人造成影響,旁人也不許有異議,不准以任何理由約束之,否則都是侵犯我的自由」,這樣行不行?

戲院要求入場觀眾不得於場內使用行動電話,但我有自由處分所有物的權力,不想花了錢看戲卻不能接電話打電話,也不想到場外使用電話而犧牲了我看戲的權利,所以我有在原地打電話接電話的自由?

機車停車場裡面還有很多位置可停,但要多走二十公尺。我有選擇讓自己方便的自由,所以直接停在靠近出口的走道上,留個可以閃得過的通道就好?

為了方便管理,公司規定上班時間不得任意離開公司,有事離開需請示或請假。但我有行動自由,所以我可以無須告知任何人而任意離開公司,約網友下午兩點到馬路對面的星巴客喝杯咖啡聊聊是非再回來辦公室?

公司又規定上班時間和處所必須著公發制服,下班離開公司之後才可以換掉。制服造型不夠時尚我不喜歡,我主張裝扮的自由,所以我可以大方穿著便服進辦公室?

如果自由是有極限的,如何定義極限?極限在哪裡?文明進步的公民社會,他們是如何定義個人自由的範圍?如何拿捏分寸?若我主張自身自由的時候,同時會造成少數或多數他人的困擾,我該堅持自身自由,還是該做出妥協?甘心遵守由多數人所認同並形成共識的規矩,例如日本和德國的大多數國民,是文明社會的好公民,還是奴性深重的卑微順民?反過來說,極力爭取個人權利的最大化,他人權益次之,這是自私自利,還是文明進步?

全都是疑問句,用了一堆「我」,自己思考,也可提供各位一起來想,不是來吵架的。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我真的笑了,新聞記者也挺閒的感覺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感覺摟主根本是故意找碴..
就手環..能玩成這樣...
厲害..
不爽..別進去阿...
戴右手會怎樣嗎
又不是人家規定戴在手上結果板主戴在腳上
我覺得主辦單位要方便工讀生識別
可以規定{戴在手腕上}
以防止有的人戴手臂 有的人帶手肘
增加識別判斷的時間
而不是規定一定要左手
為什麼一定要左手
右手不是手嗎
我覺得這個規定毫無意義
到底是誰想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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